由此,霍布豪斯强调每个人和其他人一同和谐地发展。他认为,充分意义上的和谐不仅意味着没有冲突,也意味着实际的支持。不过,他也承认所谓“和谐”,只是一种“假定”而已。并且,他不同意老一辈的经济学家们所假定的那种“天然的和谐”,而“只假定可能有一种道德上的和谐,这种和谐通过纪律以及改善生活条件,也许能够实现,社会理想就存在于这种实现之中。”同时,“向和谐迈进是理性的人持久不变的冲动,即使这个目标永远也达不到。”实际上,在霍布豪斯眼里,和谐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不平衡则是社会停滞的开始,“和谐是社会进步与否的试金石。”〔英〕霍布豪斯著:《社会进化与政治学说》,冠尔大学出版社,1911年版,第223页。
进而,他把自由与社会和谐联系起来。“任何一种依靠感情的一致,依靠对意义的理解,依靠共同的愿望的有社会价值的事情,都必须体现自由。自由在社会和谐中的领域和作用就在于此。”他还说:“我们把和谐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线索,始终如一地按照共同利益来确定个人的权利,并按照构成一个社会的全体个人的利益来考虑共同利益。”
霍布豪斯用“和谐”观点来看待老的自由主义原则,结果是:“老的平等观念是有道理的”。因为共同利益包括每一个人,它建立在个性上,要求让社会每一成员有充分发展个性的机会。这不仅是法律面前权利平等的基础,而且也是所谓机会均等的基础。他说:“我认为,它确实意味着,在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里,在实际待遇、收入、社会地位、职位、报酬等方面无论存在着什么样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依据不是受到优待的个人的利益,而是共同利益。”并认为,就平等而言,似乎和谐原则能完全接受甚至扩大1789年所系统阐述的各种“人权”中的一种:“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上”。霍布豪斯强调和谐,必然就要强调平等,因为社会中所存在的悬殊差别,引起了矛盾和冲突,导致不和谐。这里,透露出霍布豪斯的“人道主义思想和情怀”。他在《形而上学的国家论》中,对黑格尔学派在“政治上的反动”提出尖锐的批评:“他的学派自始至终都拼命反对发源于十八世纪法国,十六世纪荷兰和十七世纪英国的民主观念与人道主义思想。”〔英〕霍布豪斯著:《形而上学的国家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页。Ⅲ国家究竟应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职责?布豪斯认为,“我们可以正当地把国家当作是人类维护和提高生活的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这是一个总的原则,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老的自由主义相距最远。”这表明了他在国家观上的多元主义立场。他把国家看成是许多联合中的一种,且国家与其他联合形式在地位上又是平等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联盟与其他国际机构出现的客观事实。值得注意的是,霍布豪斯继承了洛克、潘恩等人的传统,主张严格区分国家与社会。他认为,事实上国家只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社会的范围总比国家要宽些。所以,他反对鲍桑葵(Bosanquet,又译博赞克特,1848——1923)的形而上学国家论,反对鲍桑葵把社会与国家混为一谈。〔英〕霍布豪斯著:《形而上学的国家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9—72、97、101页。他的《形而上学的国家论》就是专为批判黑格尔及其在英国的追随者鲍桑葵的,主要是针对鲍桑葵在1897年出版的《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一书。
霍布豪斯强调,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一个手段。国家与个人之间是一种互为权责的关系:“个人对国家的责任是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勤奋工作。他不应该剥削他的幼年子女的劳动,而应该服从社会的要求,为他们的教育、健康、卫生和幸福尽心尽力。社会的责任是为个人提供维持文明生活水准的手段,而单单让个人在市场的讨价还价中尽力挣到工资是不算尽到责任的。”具体地说,他认为国家具有以下职责:
第一,国家负有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国家可以使用暴力,使用强迫行为。“国家就是用这个方法来维护言论自由、人身和财产安全、真正的契约自由、集合和结社权利,最后也维护国家自身实现共同目的,不受个别成员反抗阻挠的权力。”在这里,霍布豪斯又一次强调自由与强迫的密不可分。他说,一个关于普遍意志的目的和方法的公正概念中没有任何东西会妨害自由来履行其价值所在的社会功能和个人功能。“自由和强迫具有相辅相成的功能,而自主的国家既是自主的个人产物,又是自主的个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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