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豪斯所说的约束、限制是指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都服从于法律的约束。“自由和法律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法律对个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的和一个特定方面与个人的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同样也限制他人随心所欲地处置个人。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迫的恐惧,而这确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他强调,法律的约束,其目的是使社会生活能够达到多样化的统一。“政治自由实质上不在于有同样的思想,而在于能够容忍差别;或者明确地说是在于承认差别有助于建立比一致更加丰富多采的生活。作为能由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共享的权利,自由包含着能够制止妨碍这种共享的力量。”
霍布豪斯认为,自由是不能没有限制的,但是,他又认为:“限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个目的的要素之一便是扩大自由。”值得注意的是,霍布豪斯把自由与利益联系起来,“自由的根本重要性在于‘利益’本身的性质,无论我们是考虑社会的利益还是考虑个人的利益。利益是一种由于发展个性的各种基本因素而获得的东西,这种发展是通过扩大观念、激发想像力,发挥感情和激情、加强和扩大理性控制而进行的。”霍布豪斯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他强调了社会利益,并试图把它和个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使社会和谐发展。Ⅱ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一书中对“自由主义诸要素”。的理解是:现代国家是从一种权力主义制度的基础开始的,而那种制度从宗教、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伦理道德种种方面提出抗议,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历史性开端。所以,从霍布豪斯的观点看,自由主义最初是作为一种批判出现的,有时甚至作为一种破坏性的、革命性的批判。而现代国家,大大有助于使自由主义诸要素融合贯通。这些要素包括:公民自由、财政自由、人身自由、社会自由、经济自由、家庭自由、地方自由和种族自由以及民族自由、国际自由、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权。总之, 第一,自由主义运动是和生活共同发展起来的。它关心的是个人、家庭和国家;第二,自由主义是一支有效的历史力量;第三,自由主义在每一要点上都是一项被其名字充分表示的运动;第四,在许多情况下,从一方面看是争取自由的运动,从另一方面看却是争取平等的运动,两者习惯性结合已成定论。他在这里强调了平等。
霍布豪斯认,把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加以探讨时,最初的理论是以洛克、卢梭和潘恩等人为代表的天赋权利论(或称自然秩序理论)。第二种自由主义理论是边沁的“最大快乐原则”。边沁之后,则出现了科布登学派。而从19世纪中期起,英国自由主义史上出现了两个著名人物:格莱斯顿和密尔。霍布豪斯说,密尔的自由主义理论使我们接近了自由主义的核心。人的个性是一种生存和成长的东西,它能消灭却不能制造,不能打碎了又重新补好,但能置于使其蓬勃发展的条件之下,或者,个性如果有病,也可以使它处在通过本身的复原力痊愈的条件之下。霍布豪斯特别强调:“自由 的基础是生命的观念”,“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懂得进步不是一个机械装置问题,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问题。”很明显,霍布豪斯的自由观接受了进化论观念。他指出:“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信念,即社会能够安全地建立在个性的这种自我指引力之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社会,这样建立起来的大厦,其基础深厚广阔,其范围无法予以限制。这样,自由与其说是个人的权利,不如说是社会的必需。”霍布豪斯断言,互相帮助并不比互相克制不重要,集体行动理论并不比个人自由理论不重要。他指出,从个人权利以及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对立开始,我们把自由当作主要是个社会利益问题,当作一样出于在那些成为社会最关心的事情的真理和道德领域内不断进步的需要的东西,并已开始从树立得比较坚固的社会团结中寻找自由的效果。在这里,他强调了社会利益、社会团结。进而,他承袭斯宾塞等人的有机体理论,并主张:“虽然社会的生命只是许多相互作用的个人的生命,个人如果同社会隔离,他的生命也会变得完全不同。他的很大一部分将不复存在。……尤其在对于自由主义理论至关重要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上,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比什么都重要。他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集体利益规定的。”在霍布豪斯看来,如果我要求权利,那是因为在一个公正的观察者看来,这种权利是合理的,有充分根据的。但是一个公正的观察者不会光考虑我一个人的要求,作为一个公正的人,他必须把每一个受影响的人的利益都考虑进去。即他必须根据公共利益来作出判断。“因此,个人权利不能同公共利益冲突,任何权利脱离了公共利益就无法存在。”当霍布豪斯大谈特谈社会利益、社会团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时,他实际上对传统的自由主义就已作了很大修正。他进一步论证道:“每个人的权利所服从的共同利益乃是一种每一个人都能分享的利益。”在分享的过程中,他就在社会生活中尽了他的本分,他引用格林的话来说,在公共利益中找到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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