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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犯罪与防治

  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必须下大力气治理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局面。当然,这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首先是各级地方政府和各家金融企业要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对市场的综合平衡。国家应对金融市场秩序予以必要的宏观立法规范,保护融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探索加强社会资金管理的新途径,合理引导社会投资。比如,对资金拆借市场的规范,既要全面清理、整顿同业拆借机构,更要坚决制止违章拆借,对利用非法拆借资金进行不正当营利活动的要坚决查处。
  (三)加强金融领域的规章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银行规章制度是长期以来银行内部安全经营的经验总结。应当说,只要严格按章办事,绝大多数金融犯罪都是难以得逞的。因此,我们要花大力气完善稽核、审计等内部控制机制,完善贷款、结算、外汇、现金和财务各项业务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风险防范,纠正违规经营,杜绝参与无序竞争,自觉维护金融秩序。重点是建立各个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相应制定违规违章操作的处罚规定,把强化内部管理和岗位监督放到突出的位置。对关键部门和岗位的人员建立工作轮换、强制休假和定期稽核制度。
  (四)坚定不移地清除金融领域的腐败现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行为是一种腐败,是权力异化的表现。可以说,一种无制约的权力是不可避免地要滑向滥用的泥潭的,制约不充分的权力也面临同样的危险。如果人们拥有对代表社会财富的货币的最直接的管理权,但却缺少对权力行使的充分、有效的监督。必然使权力者对财产的任意挥霍、贪污受贿变得有恃无恐,对金融资产的严重不负责任习以为常,以无罪过的心理面对自己造成的严重结果。因此,要想根治金融领域的背职现象,关键的一点是对金融资产管理权进行有效的制约。首先,要把好人事关。近一段时间,我国金融机构人员增长较快,由于录用时没有坚持严格的标准,加上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致使一些思想品质较差、有不良行为习惯甚至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的人员流入金融系统。另有一些人,虽然思想品质较好但法律知识缺乏、业务能力差等,难以胜任金融工作,这些都为金融领域的犯罪埋下了隐患。因此,一定要严格用人制度,对重要部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不适合在要害岗位的人员要及时调整,保证这些部门人员的高度纯洁性。对于表现不佳的人员要按照制度的规定,坚决清退,决不姑息迁就。其次,认真作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建设工作,教育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警钟长鸣,增强防范意识和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能力,意义殊为重大。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要树立一心一意办银行的观念,杜绝违规经营。另一方面,对于金融机构来讲,要严禁自办公司、搞实业,或者从事高风险投机,这些现象不仅造成资产质量恶化,也极易产生腐败。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一、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职犯罪的概念及种类所谓“背职”是指从事公共事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忠于职守或违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或者面临威胁。不忠于职守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无视职责要求,不良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玩忽职守使国家、社会公众的利益受损或者处于不安全的状态;2背弃诚实的公职品德,利用职务之便以权力谋取私利;3滥用职权侵犯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三种情况都可能发生在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但我国刑法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这三种行为并不称作背职罪。刑法第八章有关于渎职罪的规定,渎职罪与背职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即都是违背了“正当行使职责的义务”。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刑法中以“渎职罪”论处的只限于第八章所规定的诸种情况,背职的行为则不仅限于这些,因为,凡是违背正当行使职责的义务的行为都是背职。刑法第八章中唯一可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背职行为挂钩的是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本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商业银行中在第一线从事具体操作的职员如储蓄所的代办员很明显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经手管理着公共财产,也就是说,他有对这些钱款的管理职权,他同样可能滥用手中的管理权,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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