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69年的章程,国际清算银行的法定资本扩充至15亿金法郎,相当于435,483,870.96克纯金。银行资本分为面额相等的600,000股,划分为三个档次(tranches),每档200,000股。第一档在国际清算银行成立之初已经发行,剩余的两档按章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发行,认购股份时只需缴纳股份面值的百分之二十五到1994年,国际清算银行发行股份437,125股,1996年9月9日吸收新股东后发行的股份数目前不详。。国际清算银行的股东除了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外,还包括商业银行、公司和个人。私人股东持有国际清算银行的股份是由于1930年银行成立时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没有参加银行,美国的所有股份、法国和比利时的部分股份向公众发行,因而私人得以成为国际清算银行的股东。美国的由摩根、纽约花旗、芝加哥花旗组成的银团认购了美国的部分股份,而大多数私股东则在欧洲。不过,银行的大多数股份仍掌握在各国中央银行手中在1994年,国际清算银行发行的437,125股各国中央银行持有84%。。按《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持有银行股份并不能享有投票权和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投票权和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只能由中央银行或其指定的人或机构行使,私人股东不享有这两项权利。在1994年美国加入国际清算银行之前,美国的股份由Citibank N.A.of New York行使投票权。
70年代,为加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十国集团十国集团(Group of Ten)事实上有十一个成员:比利时、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士、瑞典、英国、美国。从1958年开始,英美相继发生严重的国际收支危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的财力,如对美英予以支持后便无法向其它会员国提供资金援助。1961年,国际货币基金与比利时、加拿大、法国、意大利、日本、(联邦)德国、荷兰、瑞典、英国和美国等十国达成了借款总安排(General Agreement to Borrow-GAB),由这十国向国际货币基金提供贷款,用以支持美元,维持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参加借款总安排的十国称为“十国集团”,因为法国作用突出,又称为“巴黎俱乐部”(Paris Club)。瑞士于1964年参加十国集团。根据贷款总安排,国际货币基金需要借款时,应征得十国同意并经基金执行董事会批准。由于执行董事会中十国委派或选举的执行董事掌握了70%的投票权,因此在事实上形成了十国集团控制基金决策的局面。成立了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秘书处即设在国际清算银行。另外,国际清算银行还为支付与清算系统委员会(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ment Systems)提供秘书处。国际清算银行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引人注目。时至今日,国际清算银行已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金融机构,它是一个中央银行家们磋商、合作、交换情报的重要场所(Forum),在中央银行外汇储备管理和国际金融研究方面享有很高声誉。《国际商报》1996年9月10日。
3国际清算银行的法律地位
国际清算银行的法律地位有其独特之处:
首先,国际清算银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依照瑞士法律在瑞士巴塞尔注册的,国际清算银行在其成员国的国内法中具有法人资格,但不享有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Alexandrowicz《World Economic Agencies》P171.。尽管国际清算银行是通过政府间协议而成立的,但其股东大多数为各国的中央银行,而非各国政府,另外私人也持有国际清算银行的股份,这是与国际货币基金等国际组织的不同之处比如,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的会员为国家。。在国际清算银行成立初期,大多数中央银行并不是政府机构,不过后来这些中央银行的大多数被收归国有,政府在事实上也影响着银行的管理Alexandrowicz《World Economic Agencies》P171.,但银行的《章程》仍不允许政府成为股东。
其次,国际清算银行又具有国际组织的特征:①国际清算银行存在的法律基础是政府间的协议,而并非由私人公司、银行发起设立,其《约章》也明确国际清算银行是一个国际银行(an International Bank)。②国际清算银行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1930年的《约章》第六条规定银行享有税收豁免,第十条规定“银行以及它的财产和资产、一切存款和银行受托的其他款项,不论在平时和战时,均应免除例如征收、征用、扣押……等措施”。这两条在1969年修改后的《约章》中继续存在。1930年7月30日,比利时、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十六国在布鲁塞尔订立的《关于国际清算银行豁免权的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了《约章》第十条的规定。另外,银行《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银行享有一定的司法管辖豁免。③就银行《章程》的效力看,即使其内容与瑞士银行或将来的法律相冲突,仍然有效(《约章》第五条)。④从解决国际清算银行与瑞士政府之间、银行与其股东之间就解释或适用《章程》产生的纠纷的方式看,也不是提交某一国的法院解决,而是提交依1930年1月的海牙协定组成的国际仲裁庭解决。⑤从实际中看,国际清算银行已被当作一个国际组织看待,而不是只被视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比如,国际货币基金允许国际清算银行持有其发行的特别提款权,而依基金协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持有特别提款权的应为国家、代理一个以上会员国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以及其他官方单位。
4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