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个角度看,国际清算银行这一次接纳新股东,对其本身也有重要意义: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国际清算银行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机构,它在促进各国中央银行合作和货币政策协调方面的作用并不亚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际上,自布雷顿森林体系垮台之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货币秩序的管理一直不利。国际清算银行曾被看作是基金组织的竞争对手,但在牙买加协定后,国际清算银行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作用得到了重视。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国际清算银行是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而非竞争的。国际清算银行在融通资金方面给予基金支持,它作为中间人从资本市场上为基金筹资,用于解决基金会员国的国际收支失衡。国际清算银行还与国际货币基金合作向东欧国家和前苏联解体后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国际清算银行现任总经理克罗克特认为:“通过在国际货币基金和国际清算银行工作,我认为两者(职能)之间几乎没有重迭,这两个组织走过的道路是不同的。国际货币基金更多的是一个促进政府间合作的组织,而国际清算银行在中央银行所关心的领域,特别是金融制度的稳定方面,有比较优势。”“Into Basle''sInner Sanctum”《The Banker》1994.3P17、15事实上,国际清算银行的董事大多为各国中央银行行长以及曾担任过中央银行行长的人士在国际清算银行1994年的17名董事会成员中,仅有2人不是各国现任中央银行行长或未曾担任过中央银行行长,参见“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and the Federal Reserve”《Fderal Reserve Bulletin》1994.10 P905。,他们对本国和国际金融情况应当了如指掌。
但是,尽管国际清算银行的名称中有国际(International)一词,但它实质上还只是一个区域性组织,其业务范围主要限于欧洲,其决策也主要受欧洲国家中央银行的影响,具有浓厚的欧洲色彩,这表现在:在银行这次扩充股东之前,其33个中央银行股东有28个是欧洲国家的中央银行,它们持有银行80%的股份;董事会的17位董事中有13位是欧洲人意大利、法国、德国、英国、比利时各2人,荷兰、瑞典、瑞士各1人。,银行《章程》也要求董事应在欧洲经常居住(第二十九条)。从董事会结构看,十国集团控制了局面,因此也可以说银行是十国集团的一个机构事实上,十国集团每月一次在巴塞尔开会的决定很快会在国际清算银行的董事会上讨论,而参加这两个会的人是一样的。。美国之所以到1994年才加入国际清算银行董事会的一个原因也是由于银行的欧洲特色。
然而,1994年欧洲货币局(European Monetary Institute EMI)从巴塞尔移到其永久性总部法兰克福,对国际清算银行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国际清算银行为欧洲国家中央银行提供的许多业务,以及作为欧洲国家中央银行长长聚会的场所,将为欧洲货币局所取代。根据《欧洲货币局章程》,欧盟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为欧洲货币局的成员,欧洲货币局的首要任务之一便是加强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因此,国际清算银行中的欧盟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合作的重心便开始转向欧洲货币局。从欧盟发展的前景看,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如果欧洲中央银行得以成立,各成员国的外汇储备要存在欧洲中央银行,而不是继续存放在国际清算银行;如果最终实现了经济和货币联盟,使用单一货币,就更谈不上货币政策的协调了。因此,国际清算银行这一次吸收新股东是其生存发展的需要。中国的外汇储备已超过1000亿美元,这对国际清算银行的业务是一个很大的促进。这一次加入国际清算银行的九个股东,位于经济迅猛发展的亚洲和拉美,这体现了国际清算银行全球化发展的战略,其作用与影响也将是相互的。克罗克特讲到:“欧洲货币局移到法兰克福后,欧洲的政策将在那儿决定,全球范围的货币政策合作将是在巴塞尔聚会的中央银行长长们关注的焦点。”(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1996年9月9日,国际清算银行(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接纳中国、巴西、香港、印度、韩国、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为该行的新成员国际清算银行接纳中国等九个新成员的消息请参见1996年9月10日《国际商报》。迄今为止。共有42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加入了国际清算银行(香港是一个地区),除新加入的九个成员外,其余为: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美国、南斯拉夫。。国际清算银行的这一决议,对于该行本身和我国来讲,均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当前国内对国际清算银行予以介绍的文章尚不多见,本文拟就国际清算银行的历史与现状作一概括,并阐述笔者对国际清算银行上述决议的看法。
一、国际清算银行的历史与现状1国际清算银行成立的历史背景
国际清算银行成立于1930年,设立它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对协约国的战争赔款及相关业务。一战后,德国战争赔款开始是由一个按《凡尔塞条约》第二百三十三条成立的赔偿委员会负责。赔偿委员会于1923年11月30日设立了“第一委员会”,后者在1924年4月9日提出了关于德国支付赔款的“道威斯计划”(Dawes Plan)因该专家委员会由美国人道威斯担任主席,故该计划命名为“道威斯计划”。,并于当年开始执行。根据道威斯计划,德国自1924年支付赔款10亿马克,以后逐年增加,从1928年起每年支付25亿马克。1928年,德国提出无力支付赔款,要求修改道威斯计划。1928年12月22日,美、英、比、意、法、日等国成立了第二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29年6月7日在巴黎向赔偿委员会和上述各国政府提出了“关于建议最后解决德国赔款问题的报告”,即“杨格计划(Young Plan)”该报告因美国人杨格担任第二专家委员会主席而命名为“杨格计划”。,并于1930年3月28日起正式实施。杨格计划的内容之一便是成立国际清算银行,由它取代原来的赔偿委员会,“从新计划(指杨格计划——笔者注)生效日起及从此以后,赔偿委员会和德国的关系应告结束。在新计划制度之下,此项组织的职权……移交给国际清算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将在新计划的条件下和限制内,依照其自己规章的规定,行使此项职权(指负责德国赔款的职权——笔者注)。”《关于完全和最后解决赔偿问题的协定》第四条,载《国际条约集》(1924-1933)P81,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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