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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

  当然,在我们这里,司法独立的倡导者总是面临着一个痛苦的悖论:这样的司法人员和机关,不独立尚且弊病丛生、丑闻多多,如果让其独立,岂不是要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麻烦?的确,我们的司法管理制度方面的种种弊端加剧了司法领域的难题。据我的观察,20年来,我们对于究竟是哪些因素使得法院成其为法院,哪些因素使得法官成其为法官,很少作深入的探讨,人们只是在很表浅的层面上理解司法权与立法以及行政权力之间的划分,从而造成司法权行使过程的行政化以及法官管理方面的官僚化。我们法院的现状,颇有些类似于托克维尔批评大革命前法国的司法状况:“一方面,旧制度下的司法权不断地超出其权力的自然范围,另一方面,司法权从未全面履行其职权。”(《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译本,第94页)
  法院过于积极地行使权力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个大弊端。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机关,法院只能够对案件与纠纷作出判断,并且判决应尽可能地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为基础。过于积极地行使权力,使得法官仿佛忘记了职责的足球裁判,吹哨的同时也抬脚射门。当事人满腹狐疑是必然的。况且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假司法解释之名,行越权立法之实,经常超越司法的范围制定一般性的规则。
  此外,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强化对法官个人的控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体案件审理过程的干预,“错案追究制度”这类伤害法官独立的做法的推行,凡此种种,这类问题的存在和在某些局部的加剧,使得司法机关的公信度非但没有提高反而呈下降的趋势。考虑到在社会转型期中司法对于及时而公正地处理纠纷、创制合理的法律规范以及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树立正义的风纪,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对政府和国家的信心等方面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对司法制度存在的上述种种弊病尽快地加以矫正。
  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
  20年来,中国曾经发生过若干次关于法治抑或人治的讨论,影响所及,法治的正当性几乎成为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人们相信,法治不仅可以给社会生活以规范,而且使得社会更加有序。政府的权力必然受到制约,任何政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公民的权利定能得到保护,因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便是违法行为,公民可以通过诉讼,在法院里“讨个说法”,最终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恢复,并给予侵权者以应得的处罚,使得全社会的人们都意识到,法律的尊严是不可玷污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是有确凿保障的。这样一来,人治论者还有什么市场么?
  当然,人治论者并不一定把人治等同于专制统治;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主张任人唯贤,倡导“惟仁者宜在高位”,因为“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柏拉图主张“哲学王”,认为治国也需要专家,《理想国》里用了那么多的心力仔细地讨论如何培养治国专家,仔细读来,哪里是被今人简单化了的那种人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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