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不同通常我们惯讲对党负责,或讲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这固然是对的、重要的;但是,从法治眼光来看,这两种“负责”还是有所区别的。对党负责只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应有的党性和组织义务,否则要受党纪处分。而作为执政党,作为执政的党组织与党员官员,对人民负责则不单是一种应具有的政治品性,或“政德”,而且是要具体承担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乃至违宪责任的。可是,往往在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的干部,一般只看重对党负责,即使那个地方党委的决定显然违法、违反人民的意志与利益,也强行贯彻、推行。这就是对人民不负责,其后果是应当承担政治责任或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当然,党中央的政策、决定,一般是正确反映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因而对党中央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是一致的。但也并非绝对如此(如“文革”中为林彪、四人帮所控制的党中央的某些“决定”就是反人民的,也是反党的)。至于地方党委,就更需要具体分析对待了。
(5)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与执政党的区分的一个最明显的特例,是体现于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领导方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党在全国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但单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提出“一国两制”的方针;通过领导政府同英国谈判发表中英联合声明,在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通过全国人大制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通过政府颁布各项政策,支持和保证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则完全由港人选出的本地人士组成,该政府依据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治理香港,共产党和中央政府不加干预。这样,党在全国是领导党,而在香港却不直接去执政(除有关外交与国防事务外),那里不是由共产党的干部组成政府执政,而是由港人执政、港人治港。将来大陆与台湾实现和平统一后,同样在台湾不会是由大陆的共产党,而是由那里的政党执政。
当然,上面所列的领导与执政的区别,只是相对而言,不可绝对分开。就共产党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必须坚持党的统一性,坚持在全国范围内党的领导与党执政的一致性。这表现在:党的政治领导是党执政的实质内容与依靠,党执政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一种主要途径。就全国而言,党一身二任,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但如果只看到或强调这一主要方面,而忽略或不重视它们在权能上、在地位上、作用上有相区别的一面,就容易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导致党内行政化倾向,包办代替政府的工作,而忽略甚至忘记了作为领导党的更广泛、更重要的使命与职责,造成“党不管党”;导致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的错误,都会全归于整个共产党领导的错误;导致党不能以领导者身分,处于比执政党更高、更客观、超脱的的地位,去监督执政的党组织与党员干部,而把他们的错误只当成“党内问题”,以党的得失、同志的情面去姑息犯错误或违法犯罪的“执政”的党员干部,以“家法”代国法。总之,作为领导党如果没有这种全面的领导意识,而放弃领导与监督的职责,任执政者腐败无能,则有可能丧失其执政的地位,最后也丧失其作为领导党的作用。这不是危言耸听。苏联和东欧诸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失去执政地位,就是严酷的教训。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
一、政党政治与民主和法治的关系现代民主国家或法治国家,也是“政党国家”,即实行以政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体制的国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如此,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只是它们在政党制度的形式与政党的阶级本质上有基本区别。
资本主义国家是实行资产阶级政党轮流执政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也有一党制。资本主义国家一党制有多种情况:有“一党权威制”(即虽有多党,但只一党强大,“一支独秀”,长期执政);“一党多元制”(即党内容许有多派,“兼容并包”);一党极权制(如纳粹党)。
我国的政党制度的特色,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即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一)实行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要求通过政党可以集中反映它们各自所联系与代表的特定阶级、阶层、群体或利益集团的意志与利益,通过政党间的竞争机制与监督机制,调节政治权力之间及其与公民权利和自由之间的关系。资本主义国家两党制或多党制的特点,是通过竞选,一党(或多党联合)成为执政党,其他党为在野党或反对党。反对党并非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党(在英国,称为“国王陛下的反对党”),只是作为其宪政体制中对执政党进行监督的党,作为竞争对手的党,属于政党间“以党制党”的相互制约机制。英国政治学、公法学家拉斯基(Harold Joseph Laski 1893-1950)认为,“历来革命之所以失败,都因为否认反对党的自由,反对派没有批评攻击的自由,使当政者陷于擅威作福,目无法纪境地。因无反对派的警告,犯错误而不能自拨,最终将导致失败。纵观历史,我没有见到一个革命政府因为禁止人民言论而成功。不受批评的政府,也是不受人民拥戴的政府。”〔英〕拉斯基:《现代国家中的自由权》,第二章,1930年出版。其实,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对党制度,往往流于为政党私利而相互攻讦,造成内耗,成为资产阶级政客玩弄政治权术、欺骗人民群众的一种工具,这些都不足取。当然,它也多少可起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实行政党政治也是法治政治的体现政党必须依法成立(我国政党是依
宪法而确认其政治地位的:
宪法序言明示共产党是领导党,并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政党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选举或竞选,依法执政或参政;依法(或依宪政惯例)监督执政党和政府;各政党必须承担政治责任,政党违宪要受到审查与取缔(如联邦德国基本法即
宪法第
21条第2项规定:“政党依其目的及党员之行为,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者,为违宪。至于是否违宪,由联邦
宪法法院决定之。”)据此,德国曾于1952年1956年先后对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德国共产党宣布为违宪政党,而将其解散,见谢瑞智:《
宪法大辞典》,台湾千华图书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3年增订第三版第271页“政党之违宪”条。个别国家(如联邦德国和阿根廷)还制定了《政党法》,对政党的
宪法地位与作用,政党内部的组织原则与体制、政党参加选举、经费来源与帐目公开、取缔违宪政党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我国对政党(包括共产党)的法治规范,在
宪法序言中有关于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与其他机关、团体并提的“各政党……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等原则宣示,以及
宪法总纲第
5条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当然包括各政党及其党员——引者)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各项立法中,只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国防法》中有关于党的领导的条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第
8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国防法》(1997)第
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其他法律均不涉及党,也无单独的《政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