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几个实践问题
贺胜生 彭志强
【全文】
法定量刑情节,在新
刑法中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四种。新
刑法关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六类28种;关于从轻处罚单列出来有二类6种;关于减轻处罚分二类13种;关于免除处罚,即定罪免刑,分二类13种。在我国刑法中,除以上四类法定量刑情节规定外,还有情节加重犯和情节减轻犯二类法定量型情节。情节加重犯相应的加重刑是基本刑以上的法定“刑档”。情节减轻犯则反之,为基本刑以下的法定“刑档”。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在
刑法分则条款中规定相当广泛,由于该二类量刑情节的规定,一罪才有不同的法定“刑档”和刑种。关于刑档,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中幅度刑,其中以数额、情节区分刑档的,有
刑法明文规定的以规定为准,没有规定的以司法解释或授权解释为准。
一、适用法定情节量刑必须以
刑法为准绳,根据新
刑法规定:
(一)在法定刑限度内从重、从轻处罚。在这里,有二点应当明明确:一是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只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可以处法定刑幅度内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但不能凡具有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一律处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更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判处刑罚,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不得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刑罚。二是“中间线”论是不科学的。中间线论是指在案件中存在从重或者从轻情节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划一“中间线”,在中间线以上处刑,即从重,反之即从轻。但是,
刑法的许多条款规定了两个或几个刑种的,如
刑法第
279条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线”是无法划定的。另外,有的量刑幅度虽可以划“中间线”,但有的具体案件即使在中间线上量刑也是从轻,有的案件即使在中间线以下量刑也是从重。因此,量刑应当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来决定而不应以某一情节来决定,从重、从轻都是在相对意义上讲的,是相对于没有该类情节的犯罪而言的。
(二)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刑法第
63条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其涵义是:“低于法定最低刑”量刑,不得包括法定最低刑。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刑种减轻。
刑法规定有徒刑及其他刑种的,选择较轻刑种也应当认为是一种减轻。如
刑法第
285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按罪应处有期徒刑,适用减轻情节即可科处拘役。二是刑期减轻。即低于最低法定刑期,如
刑法规定的法定幅度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刑期减轻也可以科处低于三年之有期徒刑。三是减轻处罚不能免予刑事处分。减轻处罚以有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存在为必要条件,如
刑法第
280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若适用刑种减轻,则与免除刑罚处罚混同,因此,只能择用刑期减轻。四是正确掌握法定最低刑。如前所述,
刑法规定有二个以上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不是低于整个条文的最低刑,而是低于与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那一量刑幅度的最低刑。如第308条: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则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