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下划线的简文的译文大致是:“城旦作轻的劳作而增加了口粮,应按处罚‘犯令’的那项律文对主管的吏进行论处。”问题是什么叫做“为安事而益其食”,笔者认为应当和下列简文有关:
(例2)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事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功,参食之;不操土功,以律食之。仓**同前注,第51页。**
城旦是从事重劳役的刑徒,大概按律的规定,每月口粮在二石半左右,平均到每天就是“旦半夕参”。上述的简文应当是对律文的具体说明和补充,指出“城旦筑墙和作其他强度与筑墙相当的劳作的,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站岗和作其他事的,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这后一种情况应当就是所谓“安食”,早饭只能给三分之一斗,如果仍按重劳役的标准给其半斗,可能就属于“益其食”,主管的吏便是“犯令”。由此可知,所谓的犯令是指没有按例2前半部分的规定去做,所以,我们可以基本确定,这部分就是“令”文。例2的后半部分,实际也是令文,因为其中提到的女犯在不作土工时应当按律给口粮,这正说明,这里的规定不是律的规定。如果允许推测,笔者估计按律规定的这些女犯的口粮,应是一石半,平均每天为半斗,早晚饭如果定量一样,那就是分别为四分之一斗。现在令中规定,如果她们作土工,可以按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的标准增加口粮;不作土工时仍按律的规定食之。如果注意到文中的细节,可以确定,例1、例2的简文全部是对“律”作出补充规定的令,具体说大致可称作《仓》这类规范中的令。
(例3)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内史杂***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07页。**
对此简,整理者原来的译文为:“不是史的儿子,不准在学室学习,违反这一法令的有罪。”而笔者认为,如此解释是没有抓住关键词的真实涵意。这里的“犯令”,也许不应该解释为“违反这一法令”,而应当按《法律答问》中所见到的“犯令”这一明确的法律术语来解释。《内史杂》的这一条中“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的规定,正是“令”的具体内容,不按此规定做,应属于“‘令’曰勿为,而为之”的情形,也就是所谓“犯令”。如果对此简命名,大约可称为《内史杂令》。
(例4)伤乘舆马,决革一寸,赀一盾;二寸,赀二盾;过二寸,赀一甲。●课豒靫,卒岁六匹以下到一匹,赀一盾。●志马舍乘车马后,毋敢炊饬,犯令,赀一盾。已驰马不去车,赀一盾。 同前注,第141页。
例4的内容是否都属于令还不便肯定,但是笔者标有下划线的那一部分,可以确认为是“令”,它规定的是一种禁止性的规范,令文规定:“志马(疑原意为‘稚马’即‘儿马’‘马驹’的意思)应养于驾车的马的后面,不准加以鞭打,犯此令者罚一盾。”
秦简中还有其他一些提到“不如令”、“不从令”的简文,笔者认为,都应该把其中的“令”字,视为特定的法律形式,也就是当做“秦令”来认识,而不能从泛指的“法律”、“法令”的含义上作解释。如:
(例5)县、都官坐效、计以负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债毋敢逾岁,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金布***同前注,第61~62页。**
上述带下划线的部分,译文应为:县、都官在物资管理和会计中被确定为负,应坐法赔偿者,已经论处,有关官府啬夫即应将所该赔偿的价值按钱数分摊给有关的官长和群吏,发给每人三联的木券一联(另两联可能本府留底一券,上交少内一券),以便向少内缴纳,少内以券上的数额收取。如上报入账时货财有盈余的,也由官府给予两联的木券一联,然后入账(上缴)。
简文后面提到的“不如令”,应即指上述译文范围的内容为“令”的规定,所以如果不按照“令”去做,都要以“律”中相应的处罚加以论处。
(例6)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薺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关市*** 同前注,第68页。**
原有整理者的译文为: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薺里,使买者看见投入,违反法令的罚一甲。
笔者认为,最后一句应当译为“不按‘令’的要求去做的,罚一甲。”所谓的“不从令”中所指的“令”,应当就是指上述简文中笔者所标出的带有下划线的那部分规定。同样,这份简文也可大致确定为是《关市令》。(例7)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内史杂*** 同前注,第106页。**
例7同例6一样,不从令的文字,正表示这里的规定是“令”。释文应为:官府的啬夫免职,……该官府赶快任命啬夫。如超过两个月仍未任命啬夫,令、丞就是违反“令”。
(例8)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皌訤及茅盖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内***同前注,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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