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时期是从1988年到1997年。在这十年里,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大为提高。“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已不能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实际情况和应有的地位。特别是私营经济,已不仅仅是拾遗补缺,小打小闹,有的已成为国家某些产业实力强大的集团公司,在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上展现无限生机和活力。我们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认识也在逐步发展,特别是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会议报告还提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同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这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为党的十五大重新评价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进行了有力的铺垫,从而奠定了个体、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理论思想基础。至此,应当说我们才真正完成了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
Ⅱ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作为上层建筑的范围,是由我国国情和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它受社会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的制约并为其服务。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来确定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其主要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有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选择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科学法律制定的形成,来源于对客观经济基础的正确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体、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确定,是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成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的十三大比较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标志着我党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科学高度,从而也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理论环境和政策法规环境有了空前的改善。到了党的十五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实践已趋完备,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共识和进行各方面改革的根本依据,也使我们从思想认识、政策措施上能够正确地评价和对待个体、私营经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呈现低水平、多层次、不平衡的特点。个体、私营经济适应这种生产力的状况,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天地,特别是在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边远地区,这种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甚至是发展区域经济的主体。即使是经济发达的平原和城市,个体、私营经济也有广泛的适应性。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必须从历史阶段的实际出发,既要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也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进行了积极而又曲折的探索,终于在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经过反复实践后的正确结论。这一结论揭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它从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指明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那就是中国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到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的体制改革和政策法规调整。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主体地位平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都应是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没有高低之分,实行平等竞争、等价交换,这就决定了个体、私营经济在市场活动中与公有制经济必须处于平等地位,在统一的市场原则下开展公平竞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多元化,决定了个体、私营经济是发展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竞争主体。所谓市场主体多元化,必须是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一般来说,任何行业和领域,都不应是某一种所有制的一统天下。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只有彻底打破所有制和行业界限,按照优胜劣汰的场原则进行公平竞争,才能形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之所以出现前所未有的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益,最根本的原因是把经济体制改革纳入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轨道,个体、私营经济在竞争中得以蓬勃发展,成为我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对于这种成功的经验,应理所当然地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3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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