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正确途径
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把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区别开来,是我们对所有制改革认识和实践的重大突破。在传统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形式只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而且实现形式单一,就是搞“纯而又纯”的公有企业。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产生了承包制、公司制、合伙制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并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相互融资、参股、持股的混合所有制。这种混合所有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态,它既有公有制成份,也有愈来愈多的非公有制成份。在混合所有制中,无论谁掌握控股权,只要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都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所以,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积极探索富有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才能够寻找和发展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一个重要内容是放开搞活小企业。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国有中小企业实行资产重组,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拍卖等多种形式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个体、私营经济的参与,或者采取公有私营,或者采取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办法。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结构调整,一部分人员的失业和下岗是不可避免的,实施再就业工程便成为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就是新形势下解决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去年,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已安置下岗职工90多万人,另有190多万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由此可见,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于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实施再就业工程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Ⅲ按照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定性。定性也就是确定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首先,个体、私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也就是说,资产所有权由公民个人所有,个人拥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的自主权;其次,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私营业主占有和支配企业的生产资料,通过雇工来进行经营和生产,必然存在着业主无偿占有雇工部分剩余劳动。从这两点来看,个体、特别是私营经济不能不带有资本主义某些固有特性。但是,党的十三大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的巨大影响。”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制定和完善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维护它们的合法权利,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就会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前进,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由于私营经济不断和公有制经济通过各种形式的渗透和混合,会促使社会主义的因素不断增长,成为有社会主义因素的新经济成份。
二是定位。就是要确定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确定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确定其在经济中共同发展的地位。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结构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个体、私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合法主体,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公平竞争。过去把个体、私营经济视为“异己”,摆在与公有制对立的位置是错误的;以后只是将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摆在从属的位置也是片面的。目前,个体和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已发展到互相渗透、互相包容、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新阶段。因此,要彻底抛弃歧视个体、私营经济的传统观念,对其给以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是扶持。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的方针。要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对个体、私营经济同其他各类经济成份一样,都要实行同一的国民待遇,在税收、信贷、外贸、投资、融资、土地使用和工商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使他们能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允许他们参与公有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重组,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收购、承包、租赁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取消对私营企业在发行股票、经营范围、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种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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