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讲,当期货纠纷发生时,在有关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一般性的民事行为方面如发生争议,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性原则,由当事人各自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如当事人是否与期货经纪公司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是否交纳保证金等民事行为,只能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确定,但涉以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具体的期货代理业务活动内容时,则在坚持一般原则的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客户认为期货经纪公司未按其交易指令下单交易,客户自己可以举证,期货公司也可以举证,但在客户不能举证或无相应证据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首先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提供其是否交易及交易的相关证据,如期货公司难以提供,可以直接推定交易不成立或未按指令交易,令期货公司承担因举证不足而败诉的后果,这样做的结果,是使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分考虑了特殊案件的特殊情况,避免了期货投资者本身因期货活动的特殊性难以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客观情况而直接将举证不足的影响带入司法诉讼活动,使得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得以全面体现。因此,律师代理期货纠纷案件时,首先应确定自己担负怎样的举证责任,然后进行相应的取证工作,一般来说,目前有关主体资格方面的取证较为直接,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的证明是直接有效的证据,但期货纠纷案件,更多的涉及到期货经纪公司是否有欺诈行为方面的问题,此时调查取证工作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首先,查明期货经纪公司出具的结算单是出自于哪家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价格、数量是否与当日当地有关资料的情况相吻合;其次,期货公司提供的各种交易凭证、交易文件的真实性;第三,期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是否存在超越权限、私下对冲、延误下单等行为。在进行上述查证工作时,由于期货案件往往涉及面较广,有时取证工作须在异地异国进行,为此,应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委托调查取证的方法,尽快获得第一手资料,如涉及境外期货交易案件时,可以委托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代查,也可委托与我国签有司法协助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所在国律师代查,也可委托我国外交部驻该国的使领馆人员代查,也可由当事人委托其居住在境外的亲戚、朋友代查,总之,尽可能通过多种途径查明期货公司的代理行为的真实性,是代理期货经济纠纷案件取胜的重要因素。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一、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处理
期货交易通常涉及三类主体,一是期货交易人,这类主体是不特定的,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期货交易人,一般没有太多的法律限期,由于这类主体自己不能直接从事期货交易必须委托他人实施交易行为,但作为投资者又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此,在期货纠纷中他们往往是受害者。二是期货中间商,即通常所说的期货经纪公司,这类主体往往是期货交易的直接参考者,但由于其主体地位系中间代理,决定了其不承担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因此是最有可能从事投机行为而给期货交易人造成损害的主体,各国期货交易法均对此类主体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由于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加之期货管理体制上的混乱及期货经纪公司的盲目发展,这类主体是目前引起期货纠纷发生的最常见主体。三是期货交易所,是集中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本身负有对进场交易会员进行监督的责任,其设置须经严格的审批,相对而言,一旦成立,较为稳定,这类主体也不是目前期货纠纷案件的主要主体。笔者在这里重点阐述第二类主体因非法从事期货交易而引起的纠纷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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