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新型的税收法律制度应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作为税收的立法宗旨和重要的法律原则。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公民有为获得国家保护而交纳税收的义务,同时亦有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并保障其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在我国税法中,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应重新设计,其权利范围主要有:(1)详细、准确、适时地获取信息和资料的权利;(2)纳税不受歧视的权利;(3)“诚实推定”的权利,即除非有证据,纳税人不能被认为在纳税上是不诚实的;(4)要求税务机关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权利;(5)要求税务机关对税务处理决定作出解释、说明其理由的权利;(6)依法提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7)依法聘请代理人处理有关纳税事宜的权利。
(三)税法公平原则税法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来源于所有法律都应当具备的正义价值。税法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税收活动中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均衡。税收所主张的公平与民法公平是不同的,民法主要是通过等价有偿、机会均等、权利义务对待、情势变更和公平责任等原则保证实现交易的公平。而税法所主张的公平则是通过普遍纳税、合理负担实现的。我国税法公平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对市场机制和纳税人合法的有效率的经济选择应减少干预,以避免税收对价格机制的扭曲、(2)横向公平原则,同等收入的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税负相同。(3)纵向公平原则,税负的增长与收入的增长相适应,高收入者多纳税。(4)社会公平原则。税法的制定要促进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矫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如加强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征管,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等。
(四)税法调控原则税法调控原则并不排斥税法公平原则,它与税法公平原则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税法是对经济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一是税法可以促使产业结构合理化,税法对不同的产业,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国家政策,分别进行具体的调整控制,对需要限制发展的产业采取高税措施,对急需发展的产业实行税收优惠。二是实现产品结构合理化,税法对长线、利高产品多征税,对短线、利微产品少征税或从轻征税,限制长线产品,刺激短线产品的发展。三是调控商品的流通速度,税法通过对商品流通的不同层次、不同环节分别进行调整,可以抑制商品中流转次数的不合理增加,使商品以最快的速度流转,四是在对外贸易往来中,税法通过规定对出口产品免税和在一定条件下实行低税的关税政策,以鼓励出口,同时对进口商品,税法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定较高税率。为了吸引国际投资,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税法采取既要维护国家权益,又要照顾投资者利益原则,对于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的外商企业以及外商利润在我国再投资,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五)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是税法的目标和归宿。就税收的经济效果而言,税收效率具体体现为:(1)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及其正当利益。在立法时,要做充分的调查和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企业不因为征税而影响生产能力、税率要公平、合理。(2)要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效益好的先进企业,在依法交税后,自身利益较多,对效益差的落后企业也不得擅自减免税。(3)科学地选择主体税种。我国目前建立的是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为辅助税种的税种法体系。从国际惯例和我国发展趋势看,复合主体税种体系应逐步向单一的所得税为主体,流转税等其他税种为辅的税法体系过渡。
就税收行政效率而言,简化税制,加强和完善税收程序立法,建立高效的现代化的纳税申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税务征收制度、税务稽查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制度。(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责任编辑/王亚山)
注:
〔1〕参见严振生编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第4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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