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怎样处理?作者认为,可以将他们纳入此董事公会,专业守则一并适用,便可收上述监管之效。
3、徵收董事收入税
上文已有几次提及,上市公司董事及CEO滥用权力,结果都是为了多赚一点钱,增加个人收入。守则无疑是个针对问题的建议,但并无直接提及如何处理这些不当行为的后果:金钱利益。
作者建议从他们在公司获得的总收入中,在支付了个人入息税后,再徵收一个较高百份比的税项。任何上市公司董事及CEO均需按比率支付。目的是降低他们藉著职权而收取过高报酬。具体税率方,作者认为此类人仕之个人入息总税率,包括一般个人入息税及新设董事税,应该不超过60%。在世界各地,经济英国目前的最高个人入息税率是40%。发达的国家均徵收接近或超过50%的税率,例如加拿大及澳洲,此建议只是与其他国家看齐。高于60%便脱离现实。相等于消灭了这班商界精英为公司服务的热诚,再者可能出现六、七十年代英国高税率的后遗症。当时个人入息税高达90%以上,导致不少高收入人仕移民海外,这不是此建议的最终目的。上市公司董事及CEO应该为对公司所付出的努力及精神,收取合理的报酬。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太高的税率会引起反效果。上文提及的‘人头锐’之另一个好例子。
反思英国是一个奉行了普通法制度900年的古老大国。时至今日,我们可以从委员会守则中领悟一点。那就是说,英国上市公司已发展到一个很先进的地步。但可能先进到立法机关或政券交易所不能追及的景况。倘若守则代表了政府一方已尽了最大努力,而此成果又被印证为片面,不切实际及不能严格执行的,敢问英国政府是否已技穷?作者认为,要观察一段时间,才可作出中肯意见。但从守则出台至今,已有两个新方案,以及很多学者的意见。本文将其中部份内容列出,以供参考。
后记守则发表后,学者对其中建议提出很多意见。有人认为应该增加外来董事的薪酬,甚至用公司的股份代替现金,藉此增加他们对公司的归属感。The Economist, 8.10.1994 at p.81作者发现此建议与Boyd C.文中对外来董事收取报酬而构成利益冲突的论点,,恰好相反。很可能是前者平衡了各方因素后仍认为外来董事需有较佳报酬,激发他们为公司尽力。此点作者完全同意。倘若公司管治不周,导致股民受损,而董事与CEO却从中获利,倒不如将金钱用于较正面的方向。
此外,根据伦敦大学经济及政治学院调查所得,进一步显示守则的建议不切实际。Gared, M., Ownership and Influence,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1995。研究调查了120家英国上市公司的董事,历时两年,发现它们的实际情况与委员会的构思并不吻合。在这百多家公司中,大股东多为法人组织,同时控股一般时间很长,这意味著大股东不像个别小股民分散于各地,而是集中地有效控制公司内部管治。因此,守则的内容对此批公司并不适用。作者认为,这调查只包括了英国所有上市公司的2%,是很少数目。倘若所有以法人为大股东的上市公司都有较好的管治制度,则可以把上市公司分为两类,甚至多类,而守则只适用于其中某类公司。其次,假如此120家法人股东能有效管治所控公司,是否暗示它们内部管治制度亦很有效?这点值得深入研究。
虽然守则备受批评,但有学者认为上市公司大多尽力遵守所有建议。1996年初,世界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Deloittes and Touche,调查了45家英国上市公司,发现其中43家已全部遵守守则内容,其余亦已符合了部份内容。News igest, the Company Lawyer, Vol.17 No.6 at p174(1996)作者希望能有跟进工作,在调查了所有上市公司的遵守程度后,作详细报告。
守则发表后,另一委员会Greenbury Committee亦于1995年发出了报告书。这次重点围绕着公司董事收入的问题,要求对它作详细分类及银码,要求公司帐目内更精确地列出。The Economist, 25.11.1995 at p.59
1997年,英国公布第三个委员会报告,称为Hampel Committee。它指出前两个报告对于公司领导阶层的管治建议已足够,现在应该注目于较实际的问题:董事局如何令股东从公司获取更大收益?The Economist, 9.8.1997 at p.14在这方面,亦有学者附和先前的建议,以股份代替现金,增加董事的收入。同上作者认为,内部管治与股东收益同样重要,是互相牵际的。
从这些近年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到,英国政府正尝试用各种方法,有效管制公司内部运作。我国的
公司法正处于雏型阶段,对西方大国的问题,必须汲取教训,帮助发展以后的道路。我们亦可感受在西方的经济体系中,立法机关及有关当局面对的问题。寄望今后我国能订立完备的法规,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管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