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外汇储备及外汇管理条例
郑顺炎
【全文】
根据我国的外汇收支与储备情况,国务院在1997年1月重新修订了《
外汇管理条例》,确定了我国外汇管理四大政策:一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付和转移不受限制;二是实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度;三是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四是初步建立银行间的外汇统一市场。我国外汇管理政策从原来的“管死”转变为初步放开一头,有其深刻的经济背景。最主要的原因是进入1994年以后,我国外汇储备数量扶摇直上。其数量之大,增长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到1996年底,我国外汇储备已高达1050亿美元〔1〕。1997年更高达1400亿美元,在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日本。如此的发展规模,使我国的外汇储备问题成为经济学界乃至相关领域学者的研究热点并倍受国内外有识之士的关注。本文拟从我国外汇储备的骤升原因、外汇储备骤升的正负效应、我国外汇储备的适度规模及完善当前外汇储备管理的对策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我国外汇储备的变动情况及巨额外汇储备的生成原因
外汇储备,一般是指一国政府所拥有的以外国货币表示的金融资产。一国一定时期的外汇储备,是其国际收支净结果的反映,若一国对外往来中的货币收入总额大于货币支出总额,国际收支表现为顺差,外汇储备因此而增加;若一国的对外往来中的货币收入总额小于货币支出总额,国际收支则表现为逆差,外汇储备就会减少。
随着我国经济政策从封闭到开放,我国的外汇储备也经历了风风雨雨的演变过程。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是一个封闭型的经济大国,外资、外汇等涉及对外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经济因素,长期不受重视,规模很小并受到严格管制,基本上没有影响国内经济活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状况逐渐发生了变化。其明显的标志,就是中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2〕。不过,1994年之前,这种变化始终没有脱离传统的在实物上“互通有无”的范畴。换句话说,中国经济开放程度固然有相当大的提高,但由于始终对外资、外汇等实行严格管制,中国经济的金融方面基本上仍是与国际经济相割裂的。从1994年初开始,我国政府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逐步放开了对经常项目下外汇兑换的限制,实行了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实行银行结、售汇制,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以有条件的自由兑换。1996年12月1日正式接受IMF协定第八条款的义务,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这些进展急剧地改变了上述状况,促成了外汇储备的迅速增长。1994年以来,中国经济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就是外汇储备大规模地稳步增加(如表一所示)。
表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汇储备增减情况(单位:亿美元)
年〓度〖〗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
外汇储备〖〗840〖〗1296〖〗2708〖〗6986〖〗8901〖〗8220〖〗2644〖〗2072〖〗2923〖〗3372
年〓度〖〗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
外汇储备〖〗5550〖〗11093〖〗21712〖〗19443〖〗21199〖〗51620〖〗73590〖〗1050〖〗1400
由上表可知,我国的外汇储备在近四年内增加了6倍多。到1997年底,外汇储备已接近1400亿美元。从世界外汇储备排名来看,1994年我国外汇储备为516.20亿美 元,排名世界第6位;1995年为735.90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日本〔3〕。目前,我国外汇储备仍呈强劲增长趋势。
近几年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上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常项目顺差和资本项目顺差是我国巨额外汇储备的两个主要来源。
1、目前的外汇储备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对外贸易中的政策性因素造成的。长期以来,我国是外汇短缺的国家。由于大量进口而导致的外汇短缺,必须通过出口的不断增加来平衡,所以,我国关于外贸体制的改革几乎都是围绕如何扩大出口来进行的。对进口不仅没有类似于激励出口的政策,甚至采取了较为严厉的限制措施。这种“奖出限入”的倾斜性政策必然会在一定时期内造成对外贸易顺差扩大。1994年和1995年,我国的外贸出口分别比上年增长31.9%和22.9%,与此同时,进口却呈下降之势。1996年外贸出口增长率虽然只有1.5%,全年贸易顺差额仍达到122.4亿美元。由于出口持续大于进口,从而使外汇储备大量增加。
2、资本项目的长期巨额盈余对外汇储备的增长贡献巨大。从1994年起,我国连续三年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资本流入国。1994——1996年,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分别为337亿、377亿、423亿美元。据IMF的统计,我国外汇储备的40%是由资本账户的顺差构成的。
(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是外汇储备激增的制度性因素。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取消了外汇留成和上缴,代之以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和售汇制,而不再是中央银行的结汇和配汇制。实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需人民币资金不再由中央银行敞口供应,而是由各银行利用自有资金自行解决,中央银行则通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吞吐外汇。这是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度的设计初衷。但是,结售汇制度是建立在下述两个制度基础上的:(1)强制结售汇制度仍适用于大多数国内企业;(2)中央银行对各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外汇余额实行比例管理〔4〕。由于存在这两个制度上的硬性制约,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外汇指定银行以及零售外汇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国内企业都受到约束。在强制结售汇下,绝大多数国内企业不能保留外汇帐户,企业存储及吞吐外汇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外汇指定银行结算周转外汇余额超过其高限比例部分时,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卖出。这样,在外汇市场上只有中央银行是唯一不受上述制度框架约束的,那么,中央银行实际上就成为外汇市场上最后的风险承担者,是外汇市场最大的买家(或卖家)。其结果是使绝大多数外汇集中于储备,导致外汇储备激增。
(三)中央银行为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不断购入外汇,成为国家外汇储备规模迅速增长的直接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