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任编辑/黄芝英)
〔1〕沈家本:《历代
刑法考》
刑法分考五,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80页。
〔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0页。
〔3〕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一),《文物》1993年第8期。
〔4〕陈耀钧、阎频:《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考古》1985年第12期。
〔5〕滋贺秀三:《中国上古刑罚考》,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7页、22页。
〔6〕滋贺秀三:《西汉文帝的
刑法改革》,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8页。
〔7〕孔庆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270页。
〔8〕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二),《文物》1995年第3期。
西汉文帝废除肉刑一事,作为中国刑罚史上著名的改革举措而引人瞩目。前人和今人的评价很多,而在成为一门学科之后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种评价基本对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态度。本文作者和诸位学者在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提出再评价,只是考虑到,由于文献记载不足,有些问题尚未得到适当的解释;有些评价其本身则也需要评价;还有对一些学者的卓见虽然十分敬佩,但觉得似还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并予以补充。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现失误,深析也并不能保证正确,本文不过是想提供一种思路,以期在学术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对斩右止改入于死的推想
沈家本在他的《历代
刑法考》
刑法分考五“议复肉刑”条中,列举了汉魏晋等时期有关议复肉刑的各种主张及观点之后,在最后的按语部分说到:
汉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议其非。……盖自班固创于前,自此推波助澜,至东晋之末而犹未息,可为法家中之一大争端矣。推求其故,则张苍定律改斩右止为弃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据此以为言耳。在当日,定律之本旨必非无因,特其说不传,论者不察,并一切肉刑而亦议之,纷争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说法颇有道理。如果我们根据散见的各种文献,同时发挥一些想象力,追寻文帝改革时可能面对的现实情形,也许多少能够发掘出当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时代,如参考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所记载的有关加罪的解释,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况下,最高只判处到斩左止黥为城旦:
何谓“加罪”?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2〕
从这一秦法,我们可以猜想,如果盗罪的最高处刑是斩左止黥为城旦,则秦时对以赃物计算的普通盗罪并不处以死刑;另一种可能是相反的情况,即如果盗罪最高处刑不属于加罪,因而可能在赃额达到一定数量后处以死刑,那么,作为一个罪名而言,盗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斩左止的一级,再往上已经不属于加罪而是直接入于死刑。无论事实是上述情况的哪一种,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测:
A. 斩左止一般是作为加罪来使用的。
其次,作为文帝改革中难于被后人理解的改斩右止为弃市,考虑到文帝并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为死刑,如果没有较充足的理由,定会遭后人非议。丞相张苍等一批经验丰富的朝廷大臣议定此事后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无道理就将斩右止随便改为弃市,肯定当时参与议律的众人就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更不要说如不做出恰当的分析解释,汉文帝这最后一关也难获通过。可是,明显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没有提出意见,而是“制曰可”即丝毫没有窒碍地予以批准,那么,我们分析的时候,就应该为此事找出一个我们虽然从史书上见不到而在实际上必然存在的改动理由。问题的关键,不用说就是当时斩右止在什么情况下施用。根据有关文献,我们似乎可以做出第二项推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