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的神圣不仅使蒙古人感到崇敬,同时又产生畏惧心理。“如果有‘火’从天空降落到牲畜或人身上(这种事情在那里是常常发生的),……他们认为是不洁或不祥的任何同样的事情降临到他们身上,他们必须由占卜者以同样的方式加以净化。他们几乎把他们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这些事情上。”〔27〕
对火的崇敬与畏惧导致产生一系列有关“火”的“约孙”,甚至出现在“札撒”法条之中。如“以小刀去接触火”、或“在火旁用斧子砍东西”以及“跨越炊事用火”均为在禁之列,故意触犯上述法禁的最高处刑皆为死刑。〔28〕蒙古国时期“遗火而热地者,诛其家”〔29〕的法禁,已发展成为极端严酷的刑罚规定。
如果对每一条源于宗教信仰的“约孙”都试图找出其成立的依据,不仅不必要,而且也是很难做到的。如蒙古“国禁”有“履阈者,诛其身”〔30〕的规定,“履”:“踩、踏”之义,“阈”:“门槛”。意即“踩、踏毡帐的门槛,会惹来杀身之祸。”这条禁忌显然来自萨满教万物有灵的信仰。蒙古人对外国来到的使者,预先均进行不得触犯国禁的教谕。加宾尼出使蒙古时,每次谒见一位首领之前,都要受到警告:“不要踩到门槛上面!”对此,加宾尼描述到:“我们极为小心,因为凡是有意踩着任何首领帐幕门槛的人,都要被处死刑。” 根据加宾尼的叙述:
“如果任何人吃入一口食物,由于不能咽下去,而把它吐出口外,那么就要在帐幕下面挖一个洞,把他从那个洞里拖出来杀死,决不宽恕;同样,如果一个人踏着属于任何首领的帐幕的门槛,他也被以同样方式处死。”〔31〕
蒙古人对故意违反“约孙”的惩罚措施规定得如此之严厉。故在这个意义上的“约孙”已经是蒙古社会的“习惯法”。
(四)来自蒙古人狩猎、战争的“约孙”
蒙古人原本出自狩猎民族,在某种意义上,狩猎与战争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志费尼《世界征者史》云:“当他们不打仗时,他们老那么热衷于狩猎,并且鼓励他们的军队从事这一活动:这不单为的是猎取野兽,也为的是习惯狩猎锻炼,熟悉弓马和吃苦耐劳。”狩猎过程中,蒙古人有一套严格的行动计划和组织纪律,对官兵的要求与战争完全一样。
“他们花一个月、两个月或三个月的时间,形成一个猎圈,缓慢地、逐步地驱赶着前面的野兽,小心翼翼,惟恐有一头野兽逃出圈子。如果出乎意料有一头破阵而出,那么要对出事原因作仔细的调查,千夫长、百夫长和十夫长要因此受杖,有时甚至被处极刑。如果有士兵没有按照路线(蒙古人称之为捏儿格“nerge”)行走,或前或后错走一步,就要给他严厉的惩罚,决不宽恕。”〔32〕
这些在原始狩猎活动中形成的一整套近似于作战的原则,如果没有“强制执行”为其作保障,则无论狩猎的成功还是战争的胜利都是难以想象的。
成吉思汗大蒙古国时期,国家对外战争已成为最重要的活动。每逢遇有重要的战事,军队出征前照例要举行军前誓师。仪式进行过程中,在强调“札撒”的同时,则必定要重申古老的“约孙”。这些与战争相关的“约孙”,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背后一定表现为“强制性的力量”,是绝对不得违反的。1219年西征花剌子模国前夕:“成吉思汗对诸子及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进行了任命和分派。他召集了会议,举 行了忽里勒台,在他们中间对〔自己的〕领导规则(ain)、律令(yasa)和古代习惯(yusun)重新作了规定后,便向花剌子模王国出征了。……”〔33〕
上文中的“律令”即成吉思汗“札撒”。在这样隆重的军前誓师大会上,古代习惯——“约孙”——与“律令”同样作为全体将士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而被 加以强调。出征的将士们,对成吉思汗的“札撒”若有违犯,一定要受到法律的 制裁。而在同样的场合下违反“约孙”,也要受到制裁。“约孙”与“札撒”具有共同的以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的特点。这样的例证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如,“捶马之面目者,诛其身。”〔34〕“马”作为蒙古人在草原上重要的交通工具、战争的武器,自当受到特殊的保护。赵珙云:“牧而庖者,以羊为常,牛次之,非大宴会不刑马。”〔35〕非但马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爱屋及乌,甚至连“倚靠在鞭打马的马鞭上,用马鞭去接触箭,捕捉或弄死小鸟,用马笼头打马”等等,都是罪恶,若故意触犯之则会被处死。这些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在他们长期的生产、生活以及战争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行为规范,终于发展成为古代军事游牧民族特殊的刑事立法。
统治者的“约孙”利用
当蒙古高原统一的序幕还远未拉开的时候,高原的各个部均相对独立地狩猎、游牧于有限的区域内,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包括生产方式在内的文明进程、宗教信仰等诸多差异,在他们的社会内部都有着自己长期通行、遵守的习惯,这些习惯即相当于蒙古社会古来的“约孙”。《世界征服者史》云:“当蒙古各部归并于他(成吉思汗)的时候,他废除了那些蒙古各
族一直奉行、在他们当中得到承认的陋俗;然后他制定从理性观点看值得称赞的法规。”〔36〕其实,从法文化角度看,统一之前高原各部的文明进程,蒙古部反而相对要落后一些,而志费尼所说的其他各族“一直奉行”所谓“陋俗”,未必确如其说。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成吉思汗制定这些“理性的法规”,实际是一次正式的立法活动,其内容应该不仅仅是“札撒”,还应包括对古来的习惯(指统一前蒙古各部各行其是的习惯)的整理、取舍。对此,学界历来未予以重视,只注意到“札撒”的颁行而忽略了“约孙”的统一整理问题。《史集》叙述了成吉思汗的“足资垂训的言论”:“……将来,直到五百年、千年、万年以后,只要嗣承汗位的后裔们依然遵守并永不改在全体民族中普遍沿用的成吉思汗的习惯(yusun)和法令(yasaq),上天将佑助他们的强国,使他们永远欢乐。”〔37〕这里,“约孙”和“札撒”都是在成吉思汗的名义下相提并论的。另有成吉思汗训言:“国君嗜酒者不能主持大事、颁布必里克(按:训诫)和重要的习惯法(yusun)”。〔38〕可见,“约孙”仍然可以由国君颁布。然而,我要说明的是:“约孙”并非人为制定而来,而是由蒙古人自古就一直沿用的习惯发展来的,是人们生活在那个时代据以行事的“理”或“道理”。在蒙古各部统一之后,又经成吉思汗按国家的需要重新归纳、作出取舍并公布于众,业经国家认可并赋予了法律效力,作为“习惯法”,与“成文法”──“札撒”共同使用。在成吉思汗统治初期,国家每逢大事,则一定二者同时强调。这显然是以成吉思汗为代表的汗室为巩固统治政策、维护统治秩序,利用那些本来对社会就有约束力的经年久远的古来“约孙”,再附加上国家的强制力,便形成了符合蒙古社会实际情况的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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