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人在氏族社会时期就通行“族外婚”习惯。据《史集》叙述,成吉思汗七世祖土敦篾年有九个儿子,“他去世后,留下一个名叫莫拿伦的妻子,她是这些儿子的母亲。他的儿子们,娶了各地、各部落的姑娘〔为妻〕后,便按照习惯上的女婿的权利,〔从一个部落〕去到〔另一个部落〕。”〔15〕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父家长制的确立,蒙古社会曾经盛行一段时间男子从其他氏族或部落“抢妻”的习惯,这一时期与“血族复仇”时期大致重合。椐《蒙古秘史》记载,成吉思汗母亲诃额伦即系其父也速该从篾儿乞人那里抢得;后成吉思汗之妻勃儿帖又被篾儿乞人以“复仇”的方式抢走。〔16〕这种习惯一直影响到大蒙古国建立以后。根据鲁不鲁乞看到的情形:“当任何人同另一个人达成一项交易,娶他的女儿为妻时,姑娘的父亲就安排一次宴会,而姑娘则逃到亲戚家里躲起来,……于是他和朋友们到处寻找她,直至找到了她,这时他必须用武力把她抢过来,并把她带回家去,佯装使用暴力的样子。”〔17〕古老的婚姻习俗仍然象征性地残留到蒙古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多,蒙古社会的婚姻习俗发展到以经济能力为后盾的“购买”形式。鲁不鲁乞说:“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可能有妻子。”加宾尼谓:“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个妻子,一个人有一百个妻子,另有人有五十个,还有人有十个——一个人多些,另一个少些。”这实际上是蒙古社会从古代继承而来的“一夫多妻”制。这种制度在蒙古社会的完善是以成吉思汗的军事扩张政策为前提、以蒙古习惯法的保护为条件发展来的。《黑鞑事略》云:“霆见其俗:一夫有数十妻或百余妻,一妻之畜产至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繁衍,不许有妒忌者。”〔18〕蒙古社会男子可以无限地娶数个妻子,而限制条件仅以“遵守一亲等、二等以内之血亲不得结婚的风俗,但是不遵守姻亲之间不得结婚的风俗。”〔19〕父兄过世,则可以“收继庶母、叔婶、兄嫂”〔20〕,这种习惯一直延续到元末,为蒙古法文化中的一项特殊内容。
当传统观念的“约孙”被赋予“强制力”保障其实施之后,它在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个社会的习惯法。加宾尼陈述了这一问题:
“他们有一条法律或者一种风俗,如果发现任何男人和妇女公开地通奸,就把他们处死。同样的,如果一个处女同任何人私通,他们就把男女双方都杀死。”〔21〕
这些习惯法直至被蒙古国家确立为成文法的法条。鲁不鲁乞与彭大雅均有同样的记述:“谋杀以及与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妇女同居,他们都处以死刑。”〔22〕“相与淫奔者,诛其身。”〔23〕以蒙古人传统习俗为渊源的道德观念经法律的认定被写进了成吉思汗《大札撒》。
(三)来自北方游牧民族宗教信仰的“约孙”
萨满教“万物皆有灵”观念在蒙古社会流行很长时间,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曾占据重要地位,“约孙”有一部分即缘起于这种宗教信仰。原始的宗教信仰常常导致迷信禁忌,人们由此演绎出类似一般性的认识——尽管这种认识带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非科学性——进而形成若干带有约束、限制功能的行为规范,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同并遵守。这便是部分“约孙”来源于宗教信仰的途径。
如前文所述蒙古人对火的崇拜与禁忌,即来自古老的宗教信仰。德国学者海西希的研究:“蒙古人以‘火神’的形式崇拜火,确保丰年、保护财富和畜群的使命便落到了火神头上。使火成为神圣不可侵犯和应该受到崇拜,这是蒙古人中最为古老的宗教观念之一。”〔24〕诚如所言,在蒙古人的观念中,“火”已经被神格化。他们对“火”的崇敬与期望表现在当他们利用“火神”的时候是有一套严格的宗教仪式的。当家族有人死掉的时候,与他有关的所有的人或物都被认为沾染了不洁或不祥之物,一定要全部经过“火神”的净化和消弭。
加宾尼描述他所见到的情形:“死者的亲属和住在他的帐幕内的所有的人都必须用火加以净
化。这种净化的仪式是以下列方式实行的:他们烧起两堆火,在每一堆火附近树立一枝矛,用一根绳系在两枝矛的矛尖上,在这根绳上系了粗麻布的布条;人、家畜和帐幕就在这根绳及其布条下面和两堆火之间通过。有两个妇女在两边洒水和背诵咒语。……”〔25〕
“火”不仅具有净化消弭具体不洁之物的功能,它还能消除人们由于违背“约孙”而带来的罪恶,这表明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部分充当执行裁判的手段。
根据加宾尼的记载:“倚靠在鞭打马的马鞭上(他们不用踢马刺,而用马鞭),用马鞭去接触箭,捕捉或弄死小鸟;用马笼头打马;用另一根骨头去打碎一根骨头;把奶或任何饮料或食物倒在地上;在帐篷里面小便。所有这些,也都被认为是罪恶。如果一个人故意做这些事情,他就要被处死。如并非故意,他必须付一大笔钱给占卜者,占卜者即为他涤除罪恶,并携带帐幕和帐内各项物件在两堆火之间通过,以祓除不详。但是,在这种涤罪仪式举行以前,没有一个人敢进入帐幕,或把帐内的任何东西拿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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