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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孙”论——蒙古法渊源考之一

  〔3〕〔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第43页,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出版社,1990年。
  〔4〕 〔明〕火源洁:《华夷译语》上,《涵芬楼密籍》第四集,洪武二十二年,明经厂刻本。
  〔5〕 《元朝秘史》卷9,216节。《元朝秘史》,原名《忙豁仑·纽察·脱卜察安》(《Monggol-un Ni''uca Tobca''an》蒙古秘史),作者佚名。书后题成书“鼠儿年七月”,对此学界尚无最后定论,仅根据书中对成吉思汗、窝阔台前期活动内容的记述,推论为1228~1264年中的某一个“鼠儿年”。原书为畏兀儿体蒙古文,明初以汉字音写蒙古文,以之作为教材,分全书为二八二节,每节后附译文,定名为《元朝秘史》。今各版本中以《四部丛刊》本(十二卷顾广圻本)较好。
  〔6〕 埃尔曼前揭书,第43页。
  〔7〕〔波斯〕拉施特:《史集》卷2,第85、86页。拉施特,13-14世纪波斯政治家、史学家,先后受伊利汗合赞(1295~1304)、完者都(1304~1316)之命修撰《史集》,原文为波斯文,现有余大钧师、周建奇据俄文本转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年。有关蒙古人起源问题的记述,见《史集》卷1-1,第11页。另:《史集》引文中的方括号〔〕内的文字,系原俄译者所
  加。以下同。
  〔8〕《蒙鞑备录》第32、61页。
  〔9〕〔英〕道森:《出使蒙古记》《蒙古史》第6页。1245-1247年,葡萄牙人约翰·普兰诺·加宾尼奉教皇英诺森四世之命出使蒙古,返回欧洲后向教皇提交的旅行报告,题为《被我们称为鞑靼的蒙古人的历史》,记录了有关蒙古人的地理位置、风俗习惯、国家起源、军事装备以及战争特点等等,被收集在道森《出使蒙古记》中,对蒙古史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今有吕浦译、周良霄注汉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10〕 成吉思汗《大札撒》条目,转引自俄国梁赞诺夫斯基书:《蒙古惯习法の研究》,日本东亚经济调查局译,1935年。
  〔10〕〔14〕〔33〕〔37〕〔38〕《史集》卷1-2,页178、354、272、355、358页。
  〔12〕〔18〕〔23〕〔29〕〔30〕〔34〕  《黑鞑事略》第83、101页。
  〔13 参栗劲、王占通:《略论奴隶社会的礼与法》,《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
  〔15〕《史集》卷1-2,第18页。
  〔16〕 《元朝秘史》卷1,节54、55;卷2,节102。
  〔17〕 道森:《出使蒙古记》《鲁不鲁乞东游记》第122页。十三世纪中叶,法国传教士鲁不鲁乞东游蒙古,对当时蒙古人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颇为详知,写成《东游记》,也收集在道森书中。
  〔19〕《出使蒙古记》《鲁不鲁乞东游记》第121页。
  〔20〕宋濂:《元史》卷44《顺帝纪七》第921页,中华书局,1976年。
  〔21〕〔25〕〔26〕〔31〕《出使蒙古记》《蒙古史》第18、14、12、13、11、12页。
  〔22〕《出使蒙古记》《鲁不鲁乞东游记》第122页。
  〔24〕〔德〕海西希:《蒙古宗教》,引自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室编:《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32、33辑,1984年5月。
  〔32〕《世界征服者史》上第30页,何高济译、翁独健校,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1 
  蒙古民族是中国历史上北方草原游牧狩猎民族之一,学界根据《魏书》及旧、新两《唐书》记载认为,蒙古族的直系祖先是与历史上的鲜卑、契丹同属一个语族的“室韦”各部落。蒙古这一名称最早在《旧唐书·北狄传》中被称为“蒙兀”。正式的“蒙古”名称则始见于宋人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243所引《炀王江上录》。又据清代满语对“蒙古”一词的发音“monggo”推知,此译名当是金代女真人对蒙古的称呼。〔1〕蒙古人以狩猎·游牧作为基本的生产方式,居无定所,随水草而迁徙。〔2〕辽金之际,中国北方广大的草原地区存在着若干个游牧政权,它们之间各自为政、互不统属,蒙古则是其中崛起相对较晚的一个。然而,它以后来居上的姿态,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汗权政治实体,最终完成了统一高原各部的历史使命,并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继唐朝以后的又一次大一统格局——元朝的建立。
  本文以蒙古高原统一前后为研究范围,以蒙古早期“习惯法”为研究对象,重点考察在蒙古社会被称之为“约孙”的产生、涵义及其功能。
  “约孙”释义
  众所周知,习惯并不是法律,换言之,习惯也不等于习惯法。美国当代比较法学者H.W.埃尔曼教授论述:“把单纯的习俗(habits)与习惯法区分开来的是后者背后的强制性力量”〔3〕。“习惯法”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它的雏形是人们经由原始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共同约束力的习惯。习惯上升为“习惯法”,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国家代表社会公共秩序以强制手段要求那些已经达成社会共识的“习惯”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利益的行为规范。因此,对这些“行为规范”的故意触犯,便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包括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破坏,在古代蒙古社会,则是对人们长期奉行、遵守的“约孙”的违反。“约孙”是蒙古社会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其背后依托着强制性的力量。
  蒙古人自古就有许多世代相传的“yusun”(蒙古语音译“约孙”),通常汉译为“习惯”。“约孙”作为蒙古社会古老的习惯,有“理”、“道理”的含义〔4〕,在元代汉语里约孙又译为“体例”〔5〕,是蒙古人古来据以评判是非的标准、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和遵守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其中,有些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立国规模的出现,便成为蒙古大汗立法的参照依据而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成为国家依靠强制手段维护统治秩序的行为规范。正如埃尔曼指出的“习惯是一种不仅最古老而且也最普遍的法律渊源。”〔6〕蒙古人的这些古来的“约孙”也作为“习惯法”成为蒙古法——“札撒”的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另一些“约孙”则随时代延续下来,虽然没有演变成为蒙古汗国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但它们已与国家颁布的法令具有同样的社会调节功能,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里已经占据了与法律(札撒条文)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是蒙古社会真正的“习惯法”。“约孙”,根据其内容及产生途径之不同,大致可按以下类型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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