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传统观念的“约孙”被赋予“强制力”保障其实施之后,它在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个社会的习惯法。加宾尼陈述了这一问题:
“他们有一条法律或者一种风俗,如果发现任何男人和妇女公开地通奸,就把他们处死。同样的,如果一个处女同任何人私通,他们就把男女双方都杀死。”〔21〕
这些习惯法直至被蒙古国家确立为成文法的法条。鲁不鲁乞与彭大雅均有同样的记述:“谋杀以及与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妇女同居,他们都处以死刑。”〔22〕“相与淫奔者,诛其身。”〔23〕以蒙古人传统习俗为渊源的道德观念经法律的认定被写进了成吉思汗《大札撒》。
(三)来自北方游牧民族宗教信仰的“约孙”
萨满教“万物皆有灵”观念在蒙古社会流行很长时间,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曾占据重要地位,“约孙”有一部分即缘起于这种宗教信仰。原始的宗教信仰常常导致迷信禁忌,人们由此演绎出类似一般性的认识——尽管这种认识带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非科学性——进而形成若干带有约束、限制功能的行为规范,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同并遵守。这便是部分“约孙”来源于宗教信仰的途径。
如前文所述蒙古人对火的崇拜与禁忌,即来自古老的宗教信仰。德国学者海西希的研究:“蒙古人以‘火神’的形式崇拜火,确保丰年、保护财富和畜群的使命便落到了火神头上。使火成为神圣不可侵犯和应该受到崇拜,这是蒙古人中最为古老的宗教观念之一。”〔24〕诚如所言,在蒙古人的观念中,“火”已经被神格化。他们对“火”的崇敬与期望表现在当他们利用“火神”的时候是有一套严格的宗教仪式的。当家族有人死掉的时候,与他有关的所有的人或物都被认为沾染了不洁或不祥之物,一定要全部经过“火神”的净化和消弭。
加宾尼描述他所见到的情形:“死者的亲属和住在他的帐幕内的所有的人都必须用火加以净
化。这种净化的仪式是以下列方式实行的:他们烧起两堆火,在每一堆火附近树立一枝矛,用一根绳系在两枝矛的矛尖上,在这根绳上系了粗麻布的布条;人、家畜和帐幕就在这根绳及其布条下面和两堆火之间通过。有两个妇女在两边洒水和背诵咒语。……”〔25〕
“火”不仅具有净化消弭具体不洁之物的功能,它还能消除人们由于违背“约孙”而带来的罪恶,这表明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部分充当执行裁判的手段。
根据加宾尼的记载:“倚靠在鞭打马的马鞭上(他们不用踢马刺,而用马鞭),用马鞭去接触箭,捕捉或弄死小鸟;用马笼头打马;用另一根骨头去打碎一根骨头;把奶或任何饮料或食物倒在地上;在帐篷里面小便。所有这些,也都被认为是罪恶。如果一个人故意做这些事情,他就要被处死。如并非故意,他必须付一大笔钱给占卜者,占卜者即为他涤除罪恶,并携带帐幕和帐内各项物件在两堆火之间通过,以祓除不详。但是,在这种涤罪仪式举行以前,没有一个人敢进入帐幕,或把帐内的任何东西拿走。”〔26〕
“火”的神圣不仅使蒙古人感到崇敬,同时又产生畏惧心理。“如果有‘火’从天空降落到牲畜或人身上(这种事情在那里是常常发生的),……他们认为是不洁或不祥的任何同样的事情降临到他们身上,他们必须由占卜者以同样的方式加以净化。他们几乎把他们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这些事情上。”〔27〕
对火的崇敬与畏惧导致产生一系列有关“火”的“约孙”,甚至出现在“札撒”法条之中。如“以小刀去接触火”、或“在火旁用斧子砍东西”以及“跨越炊事用火”均为在禁之列,故意触犯上述法禁的最高处刑皆为死刑。〔28〕蒙古国时期“遗火而热地者,诛其家”〔29〕的法禁,已发展成为极端严酷的刑罚规定。
如果对每一条源于宗教信仰的“约孙”都试图找出其成立的依据,不仅不必要,而且也是很难做到的。如蒙古“国禁”有“履阈者,诛其身”〔30〕的规定,“履”:“踩、踏”之义,“阈”:“门槛”。意即“踩、踏毡帐的门槛,会惹来杀身之祸。”这条禁忌显然来自萨满教万物有灵的信仰。蒙古人对外国来到的使者,预先均进行不得触犯国禁的教谕。加宾尼出使蒙古时,每次谒见一位首领之前,都要受到警告:“不要踩到门槛上面!”对此,加宾尼描述到:“我们极为小心,因为凡是有意踩着任何首领帐幕门槛的人,都要被处死刑。” 根据加宾尼的叙述:
“如果任何人吃入一口食物,由于不能咽下去,而把它吐出口外,那么就要在帐幕下面挖一个洞,把他从那个洞里拖出来杀死,决不宽恕;同样,如果一个人踏着属于任何首领的帐幕的门槛,他也被以同样方式处死。”〔31〕
蒙古人对故意违反“约孙”的惩罚措施规定得如此之严厉。故在这个意义上的“约孙”已经是蒙古社会的“习惯法”。
(四)来自蒙古人狩猎、战争的“约孙”
蒙古人原本出自狩猎民族,在某种意义上,狩猎与战争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云:“当他们不打仗时,他们老那么热衷于狩猎,并且鼓励他们的军队从事这一活动:这不单为的是猎取野兽,也为的是习惯狩猎锻炼,熟悉弓马和吃苦耐劳。”狩猎过程中,蒙古人有一套严格的行动计划和组织纪律,对官兵的要求与战争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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