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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孙”论——蒙古法渊源考之一

  (二)来自蒙古社会传统观念的“约孙”
  “约孙”作为蒙古社会古来的习惯早已为人们所熟悉并世代沿用。在成吉思汗最初被推举为蒙古部大汗时,曾发誓道:“我决不让祖居沦丧,决不允许破坏他们的规矩、习惯(yusun)!”〔11〕大蒙古国建立之后,成吉思汗颁布了许多具体的法律条文——《大札撒》,然而札撒的内涵较之约孙要狭得多,约孙在具体的法条之外有更丰富的涵义,调节着蒙古社会的各个方面。“约孙”不是代表个人意志,而是社会意志的反映。若违背“约孙”,即违背“道理”,因而为社会之“理”所不容。打一个较为接近的比方,在古代蒙古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约孙”的位置大致相当于中原王朝“礼”的范畴,它并非由哪一位立法者人为制定,而是与蒙古社会相伴而生。“约孙”是从蒙古人祖先那里继承来的,无需为它确定任何法律形式就具有对社会的约束性力量。所以,在成吉思汗《大札撒》产生以后,“约孙”仍然与之平行使用,共同作为调节蒙古社会的行为规范。如,蒙古人传统观念尚右,故而有“系鞑主之颈,骑而相向者,其左而过则谓之相顺;食人以肉,而接以左手则谓之相逆。”〔12〕有学者论述中原王朝的“礼”是中国古代的习惯法,认为礼“不仅具有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而且具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13〕“约孙”作为蒙古社会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也兼具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性。从成吉思汗的一段训言就能反映出“约孙”的这一特点:
  “凡是一个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大人物信用奴仆(gulam)而疏远周围亲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济国内人民,轻视习惯(yusun)和法令(yasa),不通情达理,以致成为当国者之敌:这样的民族,窃贼、撒谎者、敌人和〔各种〕骗子将遮住他们营地上的太阳,……他们将遭到抢劫,他们的马和马群得不到安宁,他们〔出征〕打先锋所骑的马精疲力竭、以致倒毙、腐朽、化为乌有。”〔14〕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为建立这样一套家族制社会的秩序,仅靠成吉思汗的“法令”即“札撒”并不够,还应同样重视古来的习惯即“约孙”(按:在此“约孙”已经具有习惯法的表现形式)。为保障这一秩序的实现,他以咒语的方式规定了轻视“约孙”和“札撒”的后果。实际上,这不仅约略地折射出蒙古时期法律文化的原始性,主要表明的是蒙古汗国从大汗到一般普通民众,在已经将“约孙”认可为普遍的“社会意志”的基础上,同时又把它当作经过国家认可并表现为“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在它的背后,表明是依托着国家的“强制性力量”的。源自于蒙古人传统观念的“约孙”,在蒙古社会具有相当强的习惯性势力,它作为通行于全社会的“习惯”,还作用于蒙古人的婚姻习俗方面。
  蒙古人在氏族社会时期就通行“族外婚”习惯。据《史集》叙述,成吉思汗七世祖土敦篾年有九个儿子,“他去世后,留下一个名叫莫拿伦的妻子,她是这些儿子的母亲。他的儿子们,娶了各地、各部落的姑娘〔为妻〕后,便按照习惯上的女婿的权利,〔从一个部落〕去到〔另一个部落〕。”〔15〕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父家长制的确立,蒙古社会曾经盛行一段时间男子从其他氏族或部落“抢妻”的习惯,这一时期与“血族复仇”时期大致重合。椐《蒙古秘史》记载,成吉思汗母亲诃额伦即系其父也速该从篾儿乞人那里抢得;后成吉思汗之妻勃儿帖又被篾儿乞人以“复仇”的方式抢走。〔16〕这种习惯一直影响到大蒙古国建立以后。根据鲁不鲁乞看到的情形:“当任何人同另一个人达成一项交易,娶他的女儿为妻时,姑娘的父亲就安排一次宴会,而姑娘则逃到亲戚家里躲起来,……于是他和朋友们到处寻找她,直至找到了她,这时他必须用武力把她抢过来,并把她带回家去,佯装使用暴力的样子。”〔17〕古老的婚姻习俗仍然象征性地残留到蒙古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多,蒙古社会的婚姻习俗发展到以经济能力为后盾的“购买”形式。鲁不鲁乞说:“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可能有妻子。”加宾尼谓:“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个妻子,一个人有一百个妻子,另有人有五十个,还有人有十个——一个人多些,另一个少些。”这实际上是蒙古社会从古代继承而来的“一夫多妻”制。这种制度在蒙古社会的完善是以成吉思汗的军事扩张政策为前提、以蒙古习惯法的保护为条件发展来的。《黑鞑事略》云:“霆见其俗:一夫有数十妻或百余妻,一妻之畜产至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繁衍,不许有妒忌者。”〔18〕蒙古社会男子可以无限地娶数个妻子,而限制条件仅以“遵守一亲等、二亲等以内之血亲不得结婚的风俗,但是不遵守姻亲之间不得结婚的风俗。”〔19〕父兄过世,则可以“收继庶母、叔婶、兄嫂”〔20〕,这种习惯一直延续到元末,为蒙古法文化中的一项特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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