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及事等者,若类其事则除其罪;离其事则依被诬论。”所告小事虚假,但狱官因其控告而查出被告之人犯有重于所告或与所告之罪责相等的罪事,如果两罪相类似,则对控告者不以诬告论;如果两罪相异,则对控告人以所告之罪反坐。
4诬告加重凡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诬告大功尊长、小功、缌麻罪重者,诬告本属府主、剌吏、县令者,部曲、奴婢诬告主之缌麻、小功、大功亲罪重者,都应加重处罚。
5诬告减轻凡诬告期亲卑幼重者,夫诬告妻、妻诬告妾等,均应减轻处罚。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妻及己之妾,各勿论。
三、唐代刑事控告的受理制度
控告与受理,是密切联系、相互对应的两种诉讼行为。严密的控告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受理制度与之相配套。唐代刑事控告的受理制度也是极其完备的。
(一)刑事控告的受理机关唐代刑事诉讼采用纠问式诉讼形式,不但行政、司法不分,而且刑事侦查、控诉与审判职能合为一体,因此,唐代刑事控告的受理机关也就是审判机关,主要有:
1皇帝同历代封建皇帝一样,唐代皇帝享有最高审判权,对重大案件、死刑案件或者疑难案件有权进行最后裁决。皇帝直接受理刑事控告,一是接受监察御史对违法官吏进行的弹劾,二是冤曲不伸者向皇帝进行的直诉,如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等。
2刑部、御史召和大理寺刑部属尚书省六部之一,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并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的案件;御史召作为监察机关,负责纠察百官,并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大理事为中央专门审判机关,负责受理、审判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重审刑部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在唐代,凡有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刑部、御史召和大理寺组成三司共同审理。
3州、县行政机关兼理司法,是地方审判机关州剌史、县令作为地方长官,“掌察冤滞,听狱讼”,负责受理审判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唐代县以下还有乡、里、村三级基层组织,但乡正、里正和村正只有权调处民事纠纷,对刑事案件则无受理审判权。
在刑事控告的受理程序上,唐代有一独特的“判令三审制”。《唐六典·刑部》载:“凡告言人罪,非谋叛以上,皆三审之。”即是说,凡是控告他人犯罪,除谋反、逆、叛以外,都要分三次令控告者慎重考虑。具体做法是:受理控告辞状的官员并不在当日就对案件进行审理,而是要告知控告人诬告反坐的法律责任,让其慎重考虑,别日再接受辞状。如此经过三次,然后才对控告之事进行审理,但案件严重急迫者不受此限。
(二)违法受理或不受理刑事控告的法律责任在刑事控告的受理方面,唐律确立了严格的责任制,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应受理而违法受理者,唐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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