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囚禁 “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已者,听之。”除对狱官非法残害自己之事可以告发外,囚禁之人对于其他人谋叛以下的犯罪,一概不得告发。
因犯罪被赦免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若常赦所不免,仍得依旧言告。”“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除常赦不免者外,对已赦免的犯罪不得再予告发,违者反坐。所谓“事须追究者”,是指对某些犯罪虽已赦免不罚,但犯罪所造成的结果仍须消除,
如违法成婚应当离异,收奴为子应予改正,犯罪所得赃物仍须追缴等。
(三)控告不实的责任
既有控告,就有实与实之分。控告不实,根据控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分为故意和无意两种情形。唐律对控告不实亦据此作了区分。凡是故意捏造事实向官府控告,意图使被告者承担罪责的,即是诬告,以区别于非故意的控告失实。两者相比,显然诬告的危害性更大,它不仅对被诬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实际损害,而且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唐律对诬告的法律后果作了十分详备的规定,其总的原则是:“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对诬告者以被诬之罪予以追究。具体而言,唐律根据诬告的不同情形制定了明确的处罚原则:
1告二罪以上
“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剩。”即告他人二罪以上,如果罪重的事真其他事假,或者所告的几件事罪责相等但有一事真,则可免除诬告者的责任。若所告几件事中,重罪事假而轻罪事其,则以重罪之刑减去轻罪之刑所得剩刑对诬告者反坐。
2告二人以上
“若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即是说告二人以上,只要其中一人被诬告,仍以被诬之罪对诬告者反坐。
3告小事虚
“诸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及事等者,若类其事则除其罪;离其事则依被诬论。”所告小事虚假,但狱官因其控告而查出被告之人犯有重于所告或与所告之罪责相等的罪事,如果两罪相类似,则对控告者不以诬告论;如果两罪相异,则对控告人以所告之罪反坐。
4诬告加重凡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诬告大功尊长、小功、缌麻罪重者,诬告本属府主、剌吏、县令者,部曲、奴婢诬告主之缌麻、小功、大功亲罪重者,都应加重处罚。
5诬告减轻凡诬告期亲卑幼重者,夫诬告妻、妻诬告妾等,均应减轻处罚。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妻及己之妾,各勿论。
三、唐代刑事控告的受理制度
控告与受理,是密切联系、相互对应的两种诉讼行为。严密的控告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受理制度与之相配套。唐代刑事控告的受理制度也是极其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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