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唐律关于刑事控告的具体规定
鉴于刑事控告既关系到被控告人的切身利益,又牵涉到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定,唐代统治者对其特别予以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控告犯罪的具体政策并规定在法典之中。
(一)强制控告制度
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保证及时地惩罚犯罪,唐律规定了一些重大案件的知情者应承担控告的义务,知而不告,就要承受法律制裁。具体规定见于《唐律·斗讼》:“诸知谋反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对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些危害封建政权及皇权的严重犯罪,唐代统治者强制知情者“密告”,有违犯者非“绞”则“流”,任何人不得例外。“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对于强盗、杀人这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唐律不但强制被害人及其家属告发,而且要求被害人之同伍、比伍承担告发义务。“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减二等。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各级行政官吏对其部属内的犯罪不得隐瞒、包庇,知情不举者要承受刑事制裁。至于纠弹之官,其职责正是察举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应承担举劾犯罪的义务。
(二)限制控告制度
唐代统治者一方面确立了强制控告制度,另一方面又设立了限制控告制度。当控告冲击封建伦理,不利于社会稳定时,控告不仅不被提倡,反而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唐律对控告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身份上,对某些性质的案件也作了限制控告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因亲属关系“亲亲相隐”,即亲属间对于犯罪互相容隐不得告发,是中国封建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据此原则,《唐律·斗讼》对亲属之间的控告作了严格限制性的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
因主奴关系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报者,皆绞;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所谓“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2〕既然部曲、奴婢为主人之私有,自然不得损害主人之利益,更不得对主人提出控告,违者即绞。
因生理条件 “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
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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