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苏联给犯罪组织下的定义是:犯罪组织是稳定的、具有等级制度的组织,它有两个人以上,至少有两层组织管理机构,其创立的目的在于有计划地实施谋利性犯罪并通过贿赂腐蚀的手段拥有或试图拥有一个自我保护系统。[3]
墨西哥法律汇编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4]
澳门《黑社会管制法》的定义是:“非法组织的组成具有稳定性,以犯罪为目的及经济由协议或其他任何事实,即如从事下列所指的一项或多项而显示其存在着,视为黑社会。”例如贩毒、非法禁锢、诱良为娼及经营娼妓活动、对人或财物借口保护或以暴力或恐怖而取得财物利益、非法贷出财物、教唆或协助非法出、入境、经营非法幸运博彩或互相博彩和使用、佩带及保有违禁武器等等。[5]
从上述众说纷纭的定义可以看出,各国政府和犯罪学家对此具有明显的分岐,至今尚未能在国际上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在1993年的一项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明确而又普遍能够接受的定义的一切努力已经失败。实际上,有关的资料文件曾提出许多不同的定义,但是没有一项定义能够获得人们普遍的接受。”
事实上,有组织犯罪虽然复杂多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但由于它的国际性和普遍性,也就决定了有组织犯罪必然具有某些相通的共同特征。如果我们从分析这些特征入手,也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1 有组织犯罪没有意识形态目标,只追求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点同激进的、主张政治改革的恐怖组织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恐怖组织一般是凭借暴力或其他策略制造恐怖事件,借以威胁、恐吓政府和公众,以达到政治和社会目的的团体。
有组织犯罪不是政治性组织,他们一般是政治上的保守派,希望维持社会现状,反对任何激进的政治改革。他们虽然也采取一些政治性行为,与政府和司法机构中的腐败官员相勾结,但主要的用意不在于操纵政治运作,而是寻求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例如赌博、卖淫、毒品走私,最大限度地捞取利润。或者采用掠夺式的方法,如抢劫、盗窃、诈骗、合伙敲诈,来获取尽可能多的赃款赃物。然后采用“洗钱”的非法手段,将获取的巨额利润向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领域渗透,通过操纵合法经营来维护自己的既得经济利益。
然而,也出现了一些相反的情况。在过去,大多数恐怖组织都视自己为政治活动家而非犯罪分子,这样他们就能得到包括某些政府在内的资助,尽管这使得这些政府一定程度上能控制恐怖事件的蔓延。
冷战结束以后,一些政府终止了对恐怖组织的资助,这就使得恐怖活动突然失去了控制。新一代的恐怖主义分子不像自己的前辈肩负崇高的“理想”或“主义”,受某些政府暗中的资助、操纵。他们一般受过良好的教育,在政治上更加狂热地信仰神秘主义、追求标新立异。这表明恐怖主义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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