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些最富有的罪犯住在高雅的郊区,经营着合法企业,过着安宁而体面的生活。他们常常是模范的家庭成员和慈善家,按时去教堂做礼拜,抚爱孙儿孙女,使人们很难将他们与犯罪组织的头子联系在一起。美国参议院调查州际商务犯罪特别委员会说:“几乎所有在本委员会作证的人或有黑手党嫌疑的人,要么否认自己曾听说过黑手党,要么否认自己是黑手党成员。”[7]更有人声称,“全国黑手党”只是一个神话。不仅它的存在从未得到肯定的证实,而且与关于犯罪辛迪加的经验性研究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由于这些原因,没有迹象表明在最近的将来,对有组织犯罪实行控制的努力会有实质性进展。
尽管如此,通过对上述特征的分析,我们仍然试图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定义,即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照纪律和等级永久性地集合在一起,为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恫吓、暴力和贿赂腐蚀的方法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责任编辑/刘守芬)
注:
[1]杰伊·罗伯特·纳什:《有组织犯罪世界百科全书》,纽约:帕拉贡出版社,1992
年
版,第271页。
[1]《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4页。
[2]《有组织的犯罪:美国和西欧的比较》,《英国犯罪学杂志》,1990年夏季号。
[3]《Criminal Organiations》P3,Published by long Island University,U.
S.A
[4]《墨西哥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改革方案》,第1页。
[5]参见《澳门黑社会管制法》。
[6]《黑手党主宰纽约的建筑业:研究发现》载《洛杉矶时报》,1988年5月20日。
[7]《
刑法的实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59页。
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nized Crime。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远未取得一致。美国总统司法和司法管理委员会将有组织犯罪看作是“企图在美国人民和他们政府的控制之外从事活动的群体”。[1]现在,有人认为这个概念已经过时。里根总统于1983设置的以考夫曼为首的调查委员会于1986年提出了一个题为“边缘:有组织的犯罪、商业和工会”的报告。这个报告没有把有组织的犯罪说成是一个庞然大物,而是把它说成为若干不同的犯罪组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