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郭自力
【全文】
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nized Crime。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远未取得一致。美国总统司法和司法管理委员会将有组织犯罪看作是“企图在美国人民和他们政府的控制之外从事活动的群体”。[1]现在,有人认为这个概念已经过时。里根总统于1983设置的以考夫曼为首的调查委员会于1986年提出了一个题为“边缘:有组织的犯罪、商业和工会”的报告。这个报告没有把有组织的犯罪说成是一个庞然大物,而是把它说成为若干不同的犯罪组织。[2]
原苏联给犯罪组织下的定义是:犯罪组织是稳定的、具有等级制度的组织,它有两个人以上,至少有两层组织管理机构,其创立的目的在于有计划地实施谋利性犯罪并通过贿赂腐蚀的手段拥有或试图拥有一个自我保护系统。[3]
墨西哥法律汇编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4]
澳门《黑社会管制法》的定义是:“非法组织的组成具有稳定性,以犯罪为目的及经济由协议或其他任何事实,即如从事下列所指的一项或多项而显示其存在着,视为黑社会。”例如贩毒、非法禁锢、诱良为娼及经营娼妓活动、对人或财物借口保护或以暴力或恐怖而取得财物利益、非法贷出财物、教唆或协助非法出、入境、经营非法幸运博彩或互相博彩和使用、佩带及保有违禁武器等等。[5]
从上述众说纷纭的定义可以看出,各国政府和犯罪学家对此具有明显的分岐,至今尚未能在国际上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在1993年的一项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明确而又普遍能够接受的定义的一切努力已经失败。实际上,有关的资料文件曾提出许多不同的定义,但是没有一项定义能够获得人们普遍的接受。”
事实上,有组织犯罪虽然复杂多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但由于它的国际性和普遍性,也就决定了有组织犯罪必然具有某些相通的共同特征。如果我们从分析这些特征入手,也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1 有组织犯罪没有意识形态目标,只追求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点同激进的、主张政治改革的恐怖组织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恐怖组织一般是凭借暴力或其他策略制造恐怖事件,借以威胁、恐吓政府和公众,以达到政治和社会目的的团体。
有组织犯罪不是政治性组织,他们一般是政治上的保守派,希望维持社会现状,反对任何激进的政治改革。他们虽然也采取一些政治性行为,与政府和司法机构中的腐败官员相勾结,但主要的用意不在于操纵政治运作,而是寻求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例如赌博、卖淫、毒品走私,最大限度地捞取利润。或者采用掠夺式的方法,如抢劫、盗窃、诈骗、合伙敲诈,来获取尽可能多的赃款赃物。然后采用“洗钱”的非法手段,将获取的巨额利润向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领域渗透,通过操纵合法经营来维护自己的既得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