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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古代的赦

  以上均为有因之赦。一般都是大赦之属,此外还有许多无因之赦,这类赦事,沈家本称其为“特赦”,〔9〕如《史记·秦纪》中记载的秦代的赦事:昭襄王二十一年,“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徒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二十六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错攻楚,赦罪人迁南阳”。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焉、郑,赦罪人迁之”。“孝文王元年赦罪人。”“庄襄王元年,大赦罪人”。其时这类赦事未必无因,或者史书末记,或者本来就是有因而赦,只是颁赦不便于明言罢了,如《汉书·高帝记》有“九年……春正月……丙寅,前有罪殊死以下皆赦之。”其实在刘邦,他因为十二月刚刚逮捕了赵王敖,并下诏曰:“敢有随王,罪三族。”然而,忠于赵王敖的郎中田叔、孟舒等十人,自己剃去了头发,套上戒钳装作犯人跟随赵王入狱。刘邦也知道自己这种过河拆桥翦除功臣的作法不得人心,所以又假仁假义释放赵王,但废了他的王位降为宣平侯,实际上是为了剥夺赵王敖的兵权。事成,刘邦为了安定人心,发布了这一赦令,从而使田叔、孟舒等十人得免罪而感恩于刘邦,拜官而为刘邦所用。这难道不是赦因吗?只是这种“赦因”不登大雅罢了。减等之赦,每赦各不相同。《汉书·景帝纪》有中元四年“死罪欲腐者,许之”的记载,是史书上最早减等的记录。沈家本说:“宫刑,文帝已除,此贷死为宫也。”〔10〕这是把死刑减为宫刑。东汉明帝永平八年(公元66年)十月“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11〕依汉制,死罪减一等为斩左趾,文帝除肉刑后,可以代之笞二百。明帝此赦是招募这些罪囚,免去死刑徙戌边防,所以“勿笞”。以上两赦虽都是死刑减等,但各不相同。东汉和帝永元三年有“减弛刑徒从驾者刑五月”。〔12〕是只减除五个月。汉制徒,最低刑为一岁,此赦只减五个月。汉代减等之赦,随意性很大,全凭皇帝一时兴起。甚至看不出什么可以依照的标准。东汉桓帝永兴二年(公元153年)“减天下死罪一等,徙边戌”。〔13〕是以减等为主的最后一赦。沈家本也认为“自此以后,逐无减等之文”。〔14〕曲赦的有关记载,最早也是出现在《汉书·高帝纪》。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6年)七月“赦栎阳囚死罪已下”,是赦一地之罪人。但汉代尚无曲赦之名,所以《汉书》记载没有明示“曲赦”。《宋史·刑法志》有“凡曲赦,惟一路或一州,或别京,或畿内。”是对曲赦的概括。从西晋惠帝时才正式出现了曲赦的名目。《晋书·惠帝纪》有永平元年(公元291年)六月“曲赦洛阳”的记录,是最早出现的曲赦名目。但即使是出现“曲赦”名目以后,在历代帝王颁布的赦令中,没有明示出“曲赦”,但实质上是“曲赦”的仍然不少。例如《北史·魏文帝纪》有大统五年(公元359年)二月“赦京城内”。又如:《周书·明帝纪》有明帝元年9公元557年)十月二日,“赦长安见囚。”再如《唐书·睿宗纪》有“睿宗景云元年(公元684年)十一月,“葬孝和皇帝,赦灵驾所过”等不胜枚举。总之以局部地方为赦事范围之赦是为曲赦。其刑种赦因设有定准。别赦则很少有在赦令中直接明示别赦,多冠以大赦、特赦、赦或释之类词语,按其内容则所赦是专人专事或某些刑种范围以内,与前面所说到的大赦、特赦有明显的区别。如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初,田横归彭越。项羽已灭,横惧诛,与宾客亡入海。上恐其久为乱,遗使者赦横,曰:‘横来,大者王小者侯。不来,且发兵加诛。’横惧乘传诣雒阳,未至三十里,自杀。上壮其节,为流涕,发卒二千人以王礼葬焉。”这是单为田横一人所发之赦令。《晋书·元帝纪》大兴四年(公元321年)五月诏曰:“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京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这是专门赦免因战争被处制为奴隶的未成年人。《北齐书·孝昭帝纪》有皇建元年(公元560年)“诏官奴婢年六十以上,免为庶人。”这是为赦因罪被处籍没为官奴婢的人中六十岁以上年老罪犯而发的赦令。《宋史·太祖纪》开宝六年(公元973年)十月“特赦诸官吏奸赃。”是专门赦免犯有奸赃罪的官吏。《辽史·太宗纪》天显五年(公元930年)三月,“皇弟李胡请赦宗室舍利郎君以罪系狱者,诏从之”是专赦部分宗室以罪入狱的人。明成祖永乐十一年(公元1415年),“敕奸党齐黄等远亲未拿者,悉皆宥之,有未告者,勿论。”〔15〕此条专赦主犯连坐的远亲而且必须是尚未拿获的。总之,别赦专门赦的是某人、某些人或某事件牵涉的人员,其或全部或部分人员。赦徒是专门降减被科以徒刑之人。赦徒有不同情况,可能属于曲赦的范围,也可能是大赦的范围,或者是大赦但限定专指徒。《汉书·景帝纪》中元四年“秋,赦徒作阳陵者。”此专敕在阳陵服役的徒刑罪犯。《晋书·明帝纪》太宁二年正月“赦五岁刑以下”。此赦所有五岁刑以下徒刑犯。《辽史·道宗纪》大安四年正月“曲赦西京役徒”。冠以“曲赦”之赦徒。《清史·高宗纪》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四月“以旱命刑部清理庶狱,减徒以下罪。”是赦徒刑以下的罪犯。“赦徒”之所以能单成一种,是因为这些有罪之人,所犯之罪与死流相比,相对较轻,对皇权与国家安全的威胁相对较小,因而遇赦的机会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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