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或者其他权利证书已交付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存在”。由此得知,债权质权的设
定应采书面形式,如有证书则须交付。至于何人为通知人,法律没有规定,之所以如此,是
因为质权设定的效力,与第三债务人无实质上的利害关系,不以其同意为必要,一般告知即
可。
(二)证券权利质权的设定。有价证券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质权设定方式与一般债权有所不同
。证券质权与证券具有不可分性,转让证券权利必须转让证券。与权利质权设定直接关联的
分类,是以证券上是否记载权利人的姓名以及记载方式为标准而作的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
无记名证券的划分。依多数法例,记名证券、指示证券的转让,均须以背书和交付方式为之
,无记名证券则仅以交付方式转让,其设质亦然。我国票据法、
公司法、
担保法均如此规定
。因设质方式不同,证券设质有不同情形,故以无记名证券和其他证券的区分,分别说明更
为适当:[10]首先,无记名证券债权的设质。此设质以当事人证券设质的合意,
和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而成立,与动产质权设定方式相同。无记名证券设质是否须以书面合同
为之,法例不一。我国担保法(第64条、76条、78条、79条)对权利质权设质皆明确规定,应
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我台湾民法典则规定,无须以书面合同为之。在证券交付方式上,现实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均无不可。其次,记名证券指示证券的设质。如上所述,我国
担保法在规定设定质押中,未明确区分证券的记名类形式,而是一概以合同及交付规范之。
但是,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其予以区分是必要的。记名证券是于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
名的证券,它的转让一般须以背书或一般债权转让的方式为之。以各国法例及我国担保法规
定,其一般要件要有当事人设定权利质权的合意、证券的背书和交付方生效力。至于证券交
付的方法与无记名证券没有实质差别。但设质背书应如何记载,法律多无规定。在票据设质
时,《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明确规定,所谓设质背书(Indorsement of Pledge),是
指持票人以在票据权利上设定质权为目的而为的背书。依据背书人是否明确记载“设质”意
旨,可将背书分为明示设质背书和隐存设质背书,设质背书具有权利质权设定、切断抗辩、
权利证明和权利担保的效力[11]。《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9条)规定,背书
记有“担保”“质押”或其他表明质押之记载者,执票人得行使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但其所
为之背书,只具有代理人背书的效力。汇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背书人个人之间存在的抗辩
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取得票据有故意损害债务人行为者,不在此限。
我国公司法(第171条)规定,记名债券的设质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
存根簿。因此,记名债券的设质,须于合意之外进行交付,方生效力;同时应将设质事宜记
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以及债券上,否则设定的质权不能对抗公司和第三人。指示证券的设质
亦然。依德国民法典(第1292条),设定质权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议并交付有背书的证券即可
,与我国票据法不同的是,对证券出质是否记载“质押”文字在所不问。在隐存设质背书的
情形,被背书人取得与明示设质背书同等的地位,虽对于外部犹如所有人,但在内部仍为质
权,质权人为违法的让与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出让原则上不生效力。我国担保法未对
指示证券设质方式作出规定,但是毫无疑问应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并为背书证券的交付
。
(三)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担保法明确规定,设定知识产权质权,应当订立合同,并向其管
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他国家和地区法例,如日本特许法(
第45条)、我台湾民法典及特别法(
著作权法第
14条、
专利法第49-50条)均规定,知识产权质
权的设定方式以合意为必要条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因此,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方式为:
第一,权利质权当事人合意订立设质合同;第二,就知识产权质权设定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登记为质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知识产权质权合同不生
效力。究其根本,登记的效力在于设定物权的公示,以及国家对此类活动的管理。知识产权
质权的设定中,
担保法的规定形成其通则,各个具体知识产权的设定方式还要依据其专门规
定办理:(1)专利权设定质权及如何设定质权,我国专利法概无涉及。
担保法公布后,国家
专利局据此制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
内容、登记及效力。但设定专利权质权,必须依据
专利法上有关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我
国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
公告后生效。此外,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权质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转让方式完成专利权质权的实现,
因此上述规定同样对专利权质权的设定适用。(2)商标权质权的设定。依据
担保法,商标权
质权的设定与专利权质权基本相同。我国商标法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
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1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商标申请书,附送商
标注册证;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