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组建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华国庆
【全文】
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我国近几年来探索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种改革尝试。国有控股公司的成功运行,对于有效实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所有权职能的切实分离,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国有控股公司方面的法律规范,致使各地在国有控股公司组建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国有控股公司组建之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与职能
建立国有控股公司管理监督出资者所有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60年代后西方国家探索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其目的主要是在政府不得不直接参与的某些竞争性行业领域,借助现代公司制度,建立一种尽可能弱化政府部门行政干预,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国外大多数国有控股公司主要是充当政府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中间媒介,执行着管理众多国家参与企业的职能。例如,1966年奥地利政府成立了奥地利工业管理公司。该公司的职能是受奥地利政府委托,对国有公司进行管理。1970年,该公司改为奥地利国家控股公司。1986年,奥地利政府根据国民议会颁布的“奥地利国有化工业法”,创立了奥地利工业控股公司。
我国近年来,围绕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弱化政府对国有企业直接的行政管理,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尝试。其中,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其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然而,国有控股公司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公司,具有哪些职能,理论界至今尚未有人对此作出比较详细的论述。我们认为,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形式之一,其组建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实现国有资产经营利润的增长。由此决定,国有控股公司显然不同于一般控股公司。一般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是指控制其他公司股份权利的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控股公司控制其他公司是通过控股的方式实现的。控股控制是控股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控股公司控股的主要目的,或是为了获得对其他公司的控制权,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或是为了炒作投机,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而国有控股公司就其性质而言,是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对国有资产具体行使保值、增值及产权管理等所有者权益的特殊企业法人。首先,国有控股公司作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中介机构,是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经营的企业法人,而不是一级行政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也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其次,国有控股公司虽然采用控股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实际控制,但对受其控制的国有企业来说,它是以股东的身份来行使所有权职能,通过参加国有企业董事会来掌握和控制
国有企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再次,国有控股公司与被控股的国有企业之间各自独立,对被控股的国有企业来说,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后,国有控股公司虽具有一般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但其经营对象具有特殊性。其经营的对象是国有资产产权,而不在于其组织和经营本身。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职能,从国外来看,国有控股公司负责管理国家拥有的股份,代行国家所有权。具体来说,一是保护业务公司和所属企业免受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使政企分开;二是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提供比政府职能部门更有效的战略指导和实行完善的财务纪律;三是协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防止各部门之间政策不一带来的矛盾;四是督促下属运行公司和企业执行上层指示,保护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