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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两个基本问题初探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两个基本问题初探


王莉萍


【全文】
  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竞争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它要求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和竞争机制,使竞争在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运行中发挥基础性的根本作用。促进和保护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反垄断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法律。早在1987年,我国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但由于学术界、司法界及立法界
  对一些重要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一些其他因素,致使反垄断法迟迟未能出台。本文拟就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两个基本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保护公平竞争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
  规模经济,是指厂商采用一定的生产规模而获取的经济上的利益。主要是指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专业化分工的加强、技术含量的增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促使产品平均成本在长时期内不断降低。在现代市场中,垄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单凭市场机制不可能降低众多中小型企业经营活动的交易费用。而发展企业间的内部协调就会使中小型企业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首先使市场内部化,由此也就产生了有规模的产业集团。竞争促进了规模经济,但企业规模超过一定限度,就有可能对同业市场形成垄断,从而导致规模的不经济。因此,如何正确调整好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个难点。
  要正确处理好保护竞争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垄断与竞争的关系。目前,许多国家都已颁布了防止、规范甚至消减垄断的专门法律、法规,在美国称为反托拉斯法,欧盟称竞争法,日本称反垄断法,法国称反卡特尔法。虽然称谓不尽相同,但其作用和目的都是相同的。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的主要功能和任务是保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因而,最一般地讲,垄断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二者应该是对立的。但在市场上,垄断和竞争又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甚至是相互交融与并存的。“我国竞争制度政策目标模式的选择也不是完全的自由竞争,而是存在着某些垄断因素的有效竞争”。[1]有效竞争,是指能够使经济活动保持高效率的不完全竞争。完全竞争过去没有,现在或将来也不会存在。如果一种竞争在经济上是有益的,而且根据市场的现实条件又是可以实现的,那么这种竞争就是有效的竞争。
  在这里不难看出,有效竞争本身就承认了某种垄断存在的合理性。垄断存在的合理的经济理论依据在于,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内必须避免过度的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特别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对某些商品、行业或服务等不引进竞争,包括由国家独占,或对投资额巨大、关系到国民经济动脉的某些行业以及国家特许经营的某些产业、专利、技术、商品等。同时,国家还根据需要,大力发展规模经济,调整经济组织结构,鼓励经济联合,鼓励中小企业兼并、合并,鼓励创办企业集团,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组建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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