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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 八份判决

  二、本案说明法院体制存在极大缺陷。第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山阳区法院同时进行,而民庭和行政庭之间却没有任何协调;在二审法院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高院提审时,只裁定中止了中院行政判决的执行,而未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这说明法院的运作机制上存在着各自为政、互相牵制或其他方面的情况,体制上非常不协调。第二,本案的审理严重超出审理期限,而法院却无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由于立法、司法方面的原因,本案产生了行政、民事两个发生法律效力的相互冲突的判决(高院的行政判决和中院的民事判决)。因这两个判决都是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终审判决,不存在哪个优先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房产管理局不应轻率地执行哪一个判决,而应请求高院找出妥善的解决办法,来解决中院的民事判决和高院行政判决的冲突。这样,可避免和相对方之间产生新一轮角逐,这样的角逐不会有好的结果,只能是无限期的重复。
  最高法院在修改《意见》时,如能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先行后民,法院内部协调制度规定进去,这类问题可能就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陈端洪:本案不能归结为立法方面的原因,希望诉讼中出现的所有问题都能通过成文法加以解决,这是不可能的。许多新问题有赖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精神,创制新的规则和原则加以解决。在法国,类似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原则的一些行政法原则,都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至于说,建议最高法院在修改《意见》之时,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规定进去,这是可以的,但是制定《意见》不能称作立法活动,最多可以叫作创制司法规则。
  与其把本案归结为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还不如说其主体是民事诉讼,只不过附带了行政法问题,即房产局发放房产证的行为是否合法只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问题。因此,该案的主要管辖权应归民庭,由其解决作为主体的民事争议,至于其不能解决的行政争议部分,则移交行政庭审理,其间,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庭作出判决后,再来审理民事案件。当然,实践中可能存在着以行政争议为主,里面交织着民事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如何解决,可另作研究。
  同一法院内部民庭、行政庭的协调问题,通过审判委员会即能解决,没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协调制度。
  〖HT5H〗姜明安〖HT〗:解决这类问题要考虑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国虽具有成文法的传统,但其行政法却以判例法为主,所以,可以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来确立一系列的行政法原则。我国是一个完全的成文法国家,如无立法的明确规定,法院对这类案件就不知如何审理。而且,要想通过判例确立这些原则,还需要法官素质的大幅度提高,目前,提出这种解决办法不太现实。
  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第一,审理期限问题。本案作为民事诉讼,从原告1993年5月向法院起诉开始,到1996年8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结束,历时三十九个月;行政诉讼从1993年12月原告起诉开始,到1996年8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历时三十二个月,分别严重超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第二,违反法理。一事一案一次审理,即“一事不再理”是一个基本的诉讼法原理,世界各国都遵循这一法理。虽然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做的。而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违反了这一法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该条规定,法院应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判决,而不应由相对方针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相对方再次起诉的受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这一法理。第三,法院没有作好内部协调工作。高院虽裁定中止了中院行政判决的执行,但没有同时裁定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如果同时裁定中止两种判决的执行,就不会出现现在的问题。
  该案拖延四年之久,几经折腾,背后是否有其它更为深刻的社会性的、制度性的原因呢?我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找第一,司法方面的原因。可能是法院想多收诉讼费,所以来了案子就收,由于目前行政案件数量较少,尤其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第二,行政机关方面的原因。高院的判决虽未就实体问题作出明确的表态,但其倾向性十分明显,行政机关应执行高院的判决,但为什么却以中院的民事判决为根据重新作出与前一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背后是否有一些问题?第三,立法方面的原因。《行政诉讼法》未对这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造成漏洞,使法院有空子可钻。目前这种情况是由这三方面原因,或者是由一种原因,或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值得研究。
  其他国家解决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行政附带民事。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不能再单独受理民事案件,民事争议必须和行政争议一并解决。其代表是英美法系国家。第二,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开审理,但先行政,后民事,行政判决是民事判决的依据。第三,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开审理,各自作出判决,但行政判决的效力高于民事判决。第四,只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不进行行政诉讼;第五,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审理,但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行政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民事案件,以上方法可资我们借鉴,我个人倾向于采用行政附带民事的解决办法,因其可避免行政庭、民庭之间的矛盾,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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