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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程序在美国市场经济中的关键作用

  那么,面对市场活力的挑战,如何调和不同利益的差异,寻找到公平而有效的法律规则呢?在美国,至少在理论上,我们常用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办法来对待不同意见和办法。这里的逻辑是:凡是对某争议有兴趣的人都有机会发表意见,而最好的意见会得到采纳,意见没有得到采纳的仍会接受其结果,因为他们已经有过机会提出意见,并且仍有机会在将来再次提出意见。在美国有多种多样的机制,至少是在理论上,来促进这种思想意见的竞争(例如我们的选举程序和对言论的方法)。在此,我只想着重谈一下我们立法和行政机构在准备制定法律和法规时为促进思想意见的公平竞争,是如何实施一套被称为听证、通告和评议的步骤的。
  联邦和州一级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新法或修改或废止旧法时,包括在其他有关情况下(如在考虑最终可能会通过立法来解决的问题时),通常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目的(至少在理论上)是要让社会上对有关问题的各种意见都有发表的机会,使立法能集思广益。同时也能使社会上的广大民众了解这些法律将对他们生活的影响程度。例如:当克林顿总统在1993年提出一项会实质性改变美国医疗保健市场的立法建议案时,国会直接进行听证,也通过来信来访,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既包括行政部门,在更广泛层次上,美国社会上的赞同意见,也包括保险业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反对意见。最后,是反对者占上风。他们中间一些人认为,总统提出的立法案会以政府指令取代一个竞争市场的运作,这样不妥。因为建立在这个市场上的美国现行医疗保健制度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于是该建议案未能成为正式的法律。
  在美国,虽然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要比政府行政部门订立的规章更具有法律权威性,但是也可以这样认为,美国法律对政府法规起草过程中的程序要求大大高于法律起草的过程。立法机构在起草法律时并不总是举行听证会。而根据联邦和州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构(少数除外)必须及时通告将拟订的法规以便有关方面提供意见。我们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作如此严格的要,其原因是考虑到:行政法规对市场的巨大冲击及对社会和每个人的普遍影响;而行政程序(由其属性决定)却往往比立法程序更不公开易察。
  以上所述即是立法性听证,行政性通报和评议。它们旨在推进思想和意见市场上的竞争,而由此产生出来的法律和法规将规制我们各种产品和服务市场。这样作既为推动市场制定良法,又通过鼓励那些其观点没有被采纳的人们去尊重根据已采纳意见制定的法规,来加强人们对市场经济的信任。这是因为他们的观点已经在相关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并且仍将在将来得到公正的对待。
  前面所述也是一种理想的情况。为了完整的看待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注意到现实情况要复杂的多。美国国会并不必然需要对每一部法都举行听证程序。一些立法措施(例如有争议的,授权总统进行某些贸易谈判的“快车道”立法)限制听证范围,这使有些人认为降低了它的价值。有的时候,国会成员和他们的工作人员主要通过邀请一些他们所期望的,能告诉他们想听的意见的证人来听证,进行所谓的“有倾向性”的听证。美国行政程序法有一些例外(如根据《出口管理法》,它不适用于许可证决定中的实体问题)。我们法律数量的庞杂和繁琐——以及制定这些法律的程序的复杂性——使得普通公民甚至许多小型和中型企业望而生畏,其结果是使他们不能积极的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或者迫使他们使用律师这样花费昂贵的中介服务。并且,很不幸的是,金钱通过合法竞选捐助和不合法酬金的形式——会潜在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损害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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