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存在,而且很可能将继续存在——缺点这一事实,不应该影响我们认识到,竞争对于美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架有多么重要。
不管立法或行政机构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过程中多么有技巧和远见,他们都不可能预见和完全规定各种可能的情况。例如,二十年前,谁能预见到会出现打印这篇文章的电脑呢?这种情况对于市场而言,尤其如此。因为我们希望市场总是不断变化的(在动态和创新这个意义上讲),而市场上当事人和交易的种类也比非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和交易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实际上,有些美国人批评我们的一些法律总是试图囊括无遗,例如我们的国内税法。他们认为,这造成的结果是只有一小部分专家了解法律,由法律来制造理由进行一些不是由供求规律所保证的交易。因此,使市场经济变得复杂化,而不是有利于它的发展。
因此,我们还有另外一个真正的挑战。我们需要清楚和固定的规则来建立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这才能鼓励人们同陌生人作生意、投资,从事一些有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不产生任何利润,有风险的、新的业务。然而,我们知道立法和行政机构不能制定包含每一个可以预见的情况的、明白无误的规则,更不用说还没有预见到的情况。
在美国,我们努力去迎接上述的挑战,部分是通过法庭和行政机构中的裁决,尤其是通过他们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许多美国以及美国以外的人对我们调解程序的某些方面提出了批评。在很多情况下,诉讼在美国价格昂贵,侵入隐私(就我们允许当事人从对方获取大量信息的证据法和程序法而言),并且对抗激烈。不管怎么样,我认为可以这样公正的说,比较容易获得普遍来讲质量较高、独立、遵守规则和较为合理的裁决程序同美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绝对分不开的。实际上,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程序本身对于美国市场而言,要比任何单独的实体法重要的多。显然,不少实体法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使人们得以建立有限责任企业的
公司法),但是,因为规定较为笼统的法律常常需要在适用时加以进一步明确,规定非常具体的法律又常常需要在适用时不断加以修改,所以进一步明确和修改的程序本身是至关重要的。
这一简短演讲显然不足以构画美国司法程序的全貌,在此,我只想简要介绍美国司法程序的三个要素,从而说明:为什么我认为程序对美国的市场经济是如此重要?
首先:美国民众能够较为广泛地运用审判,至少和英国、日本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是如此。在美国,案由的成立按照国际标准是相对简单的:法院收取的起诉受理费很低,律师人数众多,对那些因为经济窘迫而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有可能按照胜诉分成的方式交纳律师费或者得到法律援助;败诉一方承担胜诉一方诉讼费用的可能性很小。有些观察者认为,这些便利条件导致了轻率的诉讼(毫无疑问: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但是,它的优点有二:一是鼓励人们在规则构成的框架之内解决争议(即使一部分争议最终是和解,而不是判决结果),二是树立了民众对市场公道的信心(在公众考虑是否将金钱和精力作为长期投资的时候,这一点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