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程序在美国市场经济中的关键作用
〔美〕安守廉
【全文】
本文作者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本文是作者1997年10月在国家体改委、世界银行在北京召开的“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法律建设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译者 (唐应茂等译)
作为一名研究比较法学和法制历史的学者,我可以告诉你们,在过去20年中国的建树,以国际标准衡量亦具有历史上的重要意义。在本文中,我将阐述的是在广义上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从美国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我们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程序,即法律制定、执行和实施的程序。至于法律职业,无论它有长处或短处,其在建立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总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对其他国家来说是否重要这个问题,到底应该由该国人民自己决定。
一、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法律程序的至关重要性来自于市场的两个因素:一是它们用来促进竞争;一是它们总是处在动态之中而不是静止的。
为了说明这两个因素,以及他们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法律的重要性,我从这一假设开始,即根据供求规律,人们通过竞争来促进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交换,市场就是人们在这一过程和努力中建立起来的。在某些领域中会有例外,例如药品、绷带、医疗保险、医院以及医生等行业,没有公平竞争,我们不可能获得市场有意提供给我们的经济利益。市场是社会产物,不同于如科罗拉多大峡谷这样的自然造物。这一事实表明如果要按规则去构筑市场和确保公平竞争,那么必须由人来设计、管理和适用这些规则。但市场自身并不创设和实施这些规则。同时,还应该牢记,市场自身既不产生保护那些消费它所提供的产品的人们(例如对使用药品的人们)的规则,也不产生保护虽不参与市场但却受其活动影响的人们(例如那些居住在某一为降低成本而乱倒有毒废料的医药品公司附近的人们)的规则。确实,如果没有政府或社会确定和保护财产上的利益和权利,很难设想现代市场可以长久存在下去。
现在的问题是法规由谁制定,其依据又是什么。在美国这样一个复杂、多样而快速变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经济利益和价值观念会有极大的差异。人们对何种物品和服务应在市场进行交易确实会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医疗保险应作为一种每个人的权利,由州政府提供保障,还是作为一种有价服务,在市场中进行出售还是两者结合)。另外,对由谁来调节市场也是众说纷纭(由政府还是由医疗行业自己)。对在重要的创造阶段应构建哪些特殊的市场,以及对已有市场需要订立哪些详细和特殊的规定等等,人们也是各述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