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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之下,参考国外的一些立法例,用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商品化权是必要的,也是恰当的。如果能采用多重保护的方法将会得到更为满意的结果,如在著作权者实施角色的商品化经营前,由于不能作为经营者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则应当考虑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还可以为角色注册商标。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责任编辑/黄芝英)
    注:
  [1] 加户守行:《著作权法逐条讲义》(新版),第20页。
  [2] 日本商标法29条规定:“商标权在与其申请前成立的著作权发生抵触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不仅不能使用商标,对上述的商标权还要加以限制,即对于将该作品的复制物用作商标的行为,即使与自己的商标权相抵触,也不得请求对方停止使用。” 
  随着影像媒体的不断进步,作品越来越容易得到广泛的传播,作品中的主人公形象逐步为人所周知。而将这些角色的形象以至名称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上,往往会强烈地唤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取得商业上的成功。这种谋求作品中角色(名称)的商品实用化的权利被称为商品化权。由于作品中的角色,尤其是著名的角色,包含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常被他人擅自在商业上使用,所以在法律上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
  但是商品化权保护的客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侵犯商品化权如果被认为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的话,到底侵犯的是何种权利?对于这些问题,本文拟结合日本近年来的案例进行探讨。
  <SAZAE案件>——东京地方法院1976年5月26日判决
  原告X(漫画家)从1946年起,创作了报纸连载漫画《SAZAE夫人》,最初是在FUKUNICHI晚报上刊载,从1949年以后,又在朝日新闻上刊登。
  被告Y(旅客汽车运输公司)从1951年5月1日开始经营旅游巴士至1970年12月31日期间,在旅游巴士的车体两侧的上部中央位置描绘了《SAZAE夫人》中的主人公SAZAE夫人的头像,在下部左、右两侧各绘有《SAZAE夫人》漫画中另外两个人物WAKAME和KATSUO的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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