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学者专家的研究重点从立法转向执法应该是近期相当一段时间所要求的。从1979年
刑法的颁布施行到1997年
刑法的修订出台,我国学术界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研究氛围在新中国
刑法发展史上是值得大书特书一笔的,但是因为各种条件的限制,修改后的
刑法显然未达到“垂诸文而后世法”的效果,仍有继续研究使之完善的必要。笔者认为,鉴于
刑法刚刚修订完毕,用主要力量探讨、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好这部
刑法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完善刑事司法的研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更艰巨的任务。
具体来说,必须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第一,妥善处理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的关系
在
刑法修订的过程中,人们敢于正视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希冀通过修改
刑法加以解决。的确,因为刑事立法本身具有缺憾,导致刑事司法出现问题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如“由于
刑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含混导致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2]理当通过对刑事立法的完善来解决。但是刑事司法中的“漏洞”能否依赖刑事立法来堵塞?能否堵塞得住?这就是人们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如对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司法体制等原因导致有法不依”或“由于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导致有法不依”[3]现象不是通过修改
刑法就能解决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千真万确,“真经”需要有虔诚的“僧人”来诵念。
从整体思路上协调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立法和司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去公正地实现
刑法的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的精神。为此,应考虑的问题是:
1.刑事司法需体现更新了的
刑法观念
刑法是利剑也是天平的观念,不仅贯彻在刑事立法中,更应体现在刑事司法之中。
刑法是“刀把子”、是“专政的武器”的观念,在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但是这种观念并没有全面、科学地反映出
刑法的实际功能。
刑法既是惩罚犯罪分子的锐利武器,同时也是保护无辜人们不受刑事追究的“宪章”。在刑事司法中,先入为主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犯罪分子对待的做法需着力纠正,当前我国司法机关中的主控部门对此尤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