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必须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第一,妥善处理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的关系
在
刑法修订的过程中,人们敢于正视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希冀通过修改
刑法加以解决。的确,因为刑事立法本身具有缺憾,导致刑事司法出现问题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如“由于
刑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含混导致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2]理当通过对刑事立法的完善来解决。但是刑事司法中的“漏洞”能否依赖刑事立法来堵塞?能否堵塞得住?这就是人们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如对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司法体制等原因导致有法不依”或“由于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导致有法不依”[3]现象不是通过修改
刑法就能解决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千真万确,“真经”需要有虔诚的“僧人”来诵念。
从整体思路上协调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立法和司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去公正地实现
刑法的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的精神。为此,应考虑的问题是:
1.刑事司法需体现更新了的
刑法观念
刑法是利剑也是天平的观念,不仅贯彻在刑事立法中,更应体现在刑事司法之中。
刑法是“刀把子”、是“专政的武器”的观念,在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但是这种观念并没有全面、科学地反映出
刑法的实际功能。
刑法既是惩罚犯罪分子的锐利武器,同时也是保护无辜人们不受刑事追究的“宪章”。在刑事司法中,先入为主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犯罪分子对待的做法需着力纠正,当前我国司法机关中的主控部门对此尤应注意。
2.刑事司法需科学地体现刑事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贯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它不仅贯穿于本次修改后的
刑法之中,而且更需要体现在刑事司法之中。对依法构成犯罪坚决依法惩办,罪大恶极者依法予以严厉惩办,对一切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或酌定从轻判处刑罚者必需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处理,而不因非法制因素的干扰而使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打折扣。通过刑事司法真正发挥刑事政策的作用是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办理一个个具体案件体现出来的。
3.刑事司法需要司法人员素质的快速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