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中比较复杂的情形是:一个合伙人退伙,一个新的合伙人同时加入合伙,合伙商号未变。在这种情况下,表见合伙关系必须谨慎处理。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可以作一假设:〔17〕假如A和B以Y公司的名义合伙经营,A或B都未对任何不知道他们与Y公司关系的人表明自己是公司成员。所以,如果A从合伙退伙,且未发出退伙通知,对于知道A与Y公司的关系,并认为A仍为其成员从而与Y公司进行交易的老主顾来说,A仍要对其负合伙人的责任。但是A不对从来不知道他与Y公司关系的新债权人负责。进一步假设,如果A退伙,同时C入伙,B和C仍以Y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这种情况下,退伙是Y公司的老主顾,因为不知道A退伙或C入伙的事实而仍与Y公司进行交易的,也不能因此认为A与C或A与B和C是合伙人,而让A与B和C共负合伙之责。此时老主顾可以有两种选择:他可以根据与之交易的Y公司,因相信A和B仍是公司合伙人而要求A与B共同负合伙之责;或根据B和C是真正合伙人而要求B和C共同负合伙的责任。但他必须在这二者之中择其一,而不能以A为表见合伙人、B和C是真正合伙人而要求三人共同负责。
相反的,如果A与B不是以Y公司的名义,而是以他们自己的名字作为商号进行经营的,A退伙后未发出适当退伙通知。C入伙,如果B和C在A同意下以A和B和C的名义进行经营,这种情况下,A实际上在表明自己与B和C是合伙人,A不能对因相信A为合伙人而与新合伙进行交易的人推卸表见合伙人的责任。
另外,如果老主顾不知道A退伙,却知道C加入Y公司,这个老主顾可因A退伙、C入伙后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而同时要求A、B及C共同负合伙人的责任。
四、表见合伙的法律后果
表见合伙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要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司法的公正。因此,表见合伙一经形成,表见合伙责任也就出现了。
所谓的表见合伙责任,就是指表见合伙人对善意第三人要负真正合伙人的责任。在英美法国家,合伙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法律赋予合伙许多独立民事主体的特征,但在原则上只有各个合伙人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的财产本质上属于合伙人所有,合伙责任最终落到合伙人身上。这意味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要负连带无限责任。规定表见合伙人要对第三人负合伙人的责任,可以使第三人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真正实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表见合伙责任只在表见合伙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产生。在表见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之间,则依照他们内部的真实合同关系处理。〔18〕
关于表见合伙责任,英国1890年合伙法未作具体规定,只在第14条第1款中笼统地规定“表见合伙人要对第三人负合伙人的责任。”相比之下,美国《统一合伙法》的相关规定就具体、详尽得多了。《统一合伙法》第16条第1款(a)项、(b)项及第2款针对表见合伙的各种情况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19〕
第1款:……他(表见合伙人)
(a)在导致了合伙的责任时,他要象实际的合伙成员那样承担责任。
(b)在没有导致合伙的责任时,如果有对导致责任的合同或表明行为表示同意的其他人,他要与该其他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无其他人时则单独承担责任。
第2款:
如果某人声称是一个既存合伙的合伙人,或与一个或更多实际上不是合伙人的人一起被声称为合伙人,对于信赖这种声称的人,他是同意这种声称在如同他事实上是合伙人的同一范围内和同一方式上拘束他们的人的代理人。如果既存合伙的全体成员同意这种声称,就发生合伙行为或合伙债务;至于在其他情况下,则发生行为人和同意这种声称的人之间的共同行为或共同债务。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责任编辑/钱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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