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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九十年代的证券立法

  第二、它明确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制订有关规则,为执行的需要,可以向国内或者国外的执行官员提供非公开的文件的信息。
  第三、它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证券自律组织,对一些证券专业人员因在国外违反某些证券法律规范而受到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证券管理部门处罚的,可以对他们在美国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作出限制或者取消其资格。授权证券管理机构,经过听证以后,取消那些严重违反证券法律的成员的会员资格。
  第四、它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接受因协助外国政府机构进行调查过程所花费的开支。
  六、《股东通讯改进法》
  《股东通讯改进法》(Shareholder  Communication  Improvement  Act)的制订是为了提高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股东通讯改进法》要求公司直接将有关信息和通知发给股东本人。
  在美国,很多股东所持有股票,常常委托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代为管理,这样,这些股票在公司的记名本所记录的都是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名字,银行或证券分司代表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因此,公司在发通知时,往往直接发给银行或者证券公司。
  1985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责成证券交易委员会制订实施规则,要求公司直接将有关资料和信息送交请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代为管理股票的股东本人。但是1985年的立法没有包括共同基金的股东。所以这样法律可以说是国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股东与公司的信息沟通方面所进行的进一步的努力。
  以前的立法规定,只要求银行和证券公司影响他们代为管理证券的股东提交有关的管理报告,但是没有对投资公司提出这样的要求。现在美国约有3000万人持有投资公司的股票,其中约有10%的股东将股票托付给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管理,因此有相当多的人无法直接受到公司的通知。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美国从1933年制订《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证券交易法》以来,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九十年代以后,随着美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扩大,美国证券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制订了许多新的法律规范。
  一、《1990年证券实施补充与股票改革法》
  1990年,国会通过立法,对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设立了新的司法和行政补充制裁措施。并授权证券委新的管理与执法权力,管理垃圾股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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