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备的王室司法机构对于普通法的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之间的关系也许在巡回法官(itinerant justices)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每经历一个案件都要从中抽象出一条法律原则,在以后遇到类似案件时,他还会适用上一次的原则,作出与上一次相类似的判决。当各地的巡回法官重聚威斯敏斯特时,他们便在一起商讨各自经历的案件,相互承认彼此的判决以及体现于判决中的法律原则。遇到分歧之处,又一起研究、修改、妥协,直至形成定论。在接下来的又一轮巡回审判中,他们各自便将这些原则(包括自己经历总结的和自己没有经历而由他人总结的,但都经过了相互讨论、确认)适用于具体案件。这样以往,日积月累,在王室法官们中间便形成了关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统一指导原则,这就是普通法的雏形。可以看出,这些原则不是成文汇纂在法典里,而是体现于个案中,不是由议会立法者们制定,而是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积累创造而成。另一方面,在中央的王室法庭也重复着同样的过程。整个王室司法机构系统一起协调运作,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发展令状制
令状(writ),是拉丁词breve的英译,后者意为简短之物,引申为信件,简短的书信遂称令状。〔9〕令状是早期教俗统治者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通过它,教皇式皇帝可将命令直接下达指定的人。
亨利二世之前,诺曼国王也常用令状来干涉地方和封建法庭的审判,其内容主要是指令贵族或其他长官作出或停止作出某种行为,带有强烈的行政性质。亨利二世对行政令状进行了司法化改革,将指示臣下如何具体救济当事人改为要求当事人到王室法官面前接受审判,由法官决定其权利义务。这样就起码在表面上证明国王是依法而治而非任意擅断,从而增强了民众对国王的信任感。
此后,令状成为到王室法庭进行诉讼的前提,〔10〕没有令状自然不能请求王室救济。但反过来说,如果没有令状王室法院便不能受理该案件,王室法庭没有可受理的案件,普通法又从何形式发展呢?”由此可见,令状制对普通法的形成有着相当重要性。具体来说,这种重要性体现为令状不断地为王室司法管辖开拓领域,〔11〕从而使王室法官在日渐扩大的管辖范围内能不断形成统一的法律原则,不致于使普通法成为只限于某一偏狭领域的部门法。
要想了解令状制是如何为王室法庭扩展领域的,就必需掌握先此前英国社会司法管辖权的分配情况。十二世纪初,普通民事案件主要由地方法庭和封建法庭审判;教会法院则声称它们要管辖“一切涉及灵魂”的案件”,包括婚姻,继承,宣誓契约及涉及教职人员、教产的案件等;至于王室,它只顾及那些得不到受理和直接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扩大将主要是针对封建领主和教会。国王自恃其司法的公政性,通过发布令状的方式向地方势力和教会争夺管辖权。
亨利二世在位期间颁发了许多令状,都对扩大王室司法权有很大意义,但更为突出的还要数首批规定可以使用陪审裁决的四个令状了。〔12〕一、地产敕令(Assize of Utrume)。它规定:当某块地产属僧还是属俗的性质发生疑问时,有关人士可向文秘署申请令状,由王室法官令人召集陪审团决定。这虽然表面上仅涉及土地性质问题,但因教会法院要管辖一切涉及教会财产的案件所以土地性质——确定司法管辖权的前提,属僧则归教会法院管辖——在这里便成为问题的关键僧俗两界都力图控制这一关节点。后来亨利二世声称,由陪审团决定土地归属是王国的一个古老习惯,遂有此令状。这一令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会的管辖权,相应扩展了王室法庭的势力范围。二、新近侵夺敕令(Assize of Novel Disseisin)。它规定:拥有自由地产而被他人非法剥夺者,可以申请令状,由王室法官召集陪审团裁决以恢复占有。这主要是针对封建领主剥夺陪臣土地而*接受国王保护。〔13〕后来亨利进一步规定,正在封建法庭进行的地产法案,陪臣一方可以申请令状将案件移至王室法庭陪审裁决。这样,有关土地占有方面的法案便自然从封建法庭转到王室法庭。三收回被占继承土地敕令。它规定:从拥有非终生地产者那里合法继承来的土地被他人侵占,继承者可申请令状,陪审裁决恢复占有,而不论侵夺者如何宣称他事实上更有权获得该地产。因为最可能更有获权得该地产的人往往是死者的领主,故此令状在新近侵夺敕令”之后又一次打击了封建领主的势力。四、圣职推荐权敕令(Assize of Darrein Presentment)。它规定谁有权推荐圣职的问题当由有关人士申请令状陪审裁决,而不能由教区主教在教职空缺几个月后自动填补。这一令状是针对1179年拉特兰宗教会议关于推荐圣职的规定作出的,它与教会的决定针锋相对,并得到了广泛支持,在与教会的斗争中,王室又一次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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