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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

  二、发展令状制度
  令状(writ),是拉丁词breve的英译,后者意为简短之物,引申为信件,简短的书信遂称令状。〔9〕令状是早期教俗统治者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通过它,教皇式皇帝可将命令直接下达指定的人。
  亨利二世之前,诺曼国王也常用令状来干涉地方和封建法庭的审判,其内容主要是指令贵族或其他长官作出或停止作出某种行为,带有强烈的行政性质。亨利二世对行政令状进行了司法化改革,将指示臣下如何具体救济当事人改为要求当事人到王室法官面前接受审判,由法官决定其权利义务。这样就起码在表面上证明国王是依法而治而非任意擅断,从而增强了民众对国王的信任感。
  此后,令状成为到王室法庭进行诉讼的前提,〔10〕没有令状自然不能请求王室救济。但反过来说,如果没有令状王室法院便不能受理该案件,王室法庭没有可受理的案件,普通法又从何形式发展呢?”由此可见,令状制对普通法的形成有着相当重要性。具体来说,这种重要性体现为令状不断地为王室司法管辖开拓领域,〔11〕从而使王室法官在日渐扩大的管辖范围内能不断形成统一的法律原则,不致于使普通法成为只限于某一偏狭领域的部门法。
  要想了解令状制是如何为王室法庭扩展领域的,就必需掌握先此前英国社会司法管辖权的分配情况。十二世纪初,普通民事案件主要由地方法庭和封建法庭审判;教会法院则声称它们要管辖“一切涉及灵魂”的案件”,包括婚姻,继承,宣誓契约及涉及教职人员、教产的案件等;至于王室,它只顾及那些得不到受理和直接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扩大将主要是针对封建领主和教会。国王自恃其司法的公政性,通过发布令状的方式向地方势力和教会争夺管辖权。
  亨利二世在位期间颁发了许多令状,都对扩大王室司法权有很大意义,但更为突出的还要数首批规定可以使用陪审裁决的四个令状了。〔12〕一、地产敕令(Assize  of  Utrume)。它规定:当某块地产属僧还是属俗的性质发生疑问时,有关人士可向文秘署申请令状,由王室法官令人召集陪审团决定。这虽然表面上仅涉及土地性质问题,但因教会法院要管辖一切涉及教会财产的案件所以土地性质——确定司法管辖权的前提,属僧则归教会法院管辖——在这里便成为问题的关键僧俗两界都力图控制这一关节点。后来亨利二世声称,由陪审团决定土地归属是王国的一个古老习惯,遂有此令状。这一令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会的管辖权,相应扩展了王室法庭的势力范围。二、新近侵夺敕令(Assize  of  Novel  Disseisin)。它规定:拥有自由地产而被他人非法剥夺者,可以申请令状,由王室法官召集陪审团裁决以恢复占有。这主要是针对封建领主剥夺陪臣土地而*接受国王保护。〔13〕后来亨利进一步规定,正在封建法庭进行的地产法案,陪臣一方可以申请令状将案件移至王室法庭陪审裁决。这样,有关土地占有方面的法案便自然从封建法庭转到王室法庭。三收回被占继承土地敕令。它规定:从拥有非终生地产者那里合法继承来的土地被他人侵占,继承者可申请令状,陪审裁决恢复占有,而不论侵夺者如何宣称他事实上更有权获得该地产。因为最可能更有获权得该地产的人往往是死者的领主,故此令状在新近侵夺敕令”之后又一次打击了封建领主的势力。四、圣职推荐权敕令(Assize  of  Darrein  Presentment)。它规定谁有权推荐圣职的问题当由有关人士申请令状陪审裁决,而不能由教区主教在教职空缺几个月后自动填补。这一令状是针对1179年拉特兰宗教会议关于推荐圣职的规定作出的,它与教会的决定针锋相对,并得到了广泛支持,在与教会的斗争中,王室又一次取得了胜利。
  通过以上四个令状,许多原来属于封建法庭和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封君与陪臣之间的纠纷,以前都在封建法庭审判,自然对陪臣不利)现在已归王室法庭管辖。亨利统治后期,王室又发展出债务令状(writs  of  debt)。收回被非法占有的动产令状(writs  of  detinue),抵押令状(writs  of  gage)、收回非法扣留动产令状(writs  of  replevin)、违约之诉令状(writs  of  convenant)等。〔14〕依这些令状,王室司法管辖权从原来狭窄的范围扩展到包括土地、契约、侵权等广泛的领域,王室法官们在每一个新领域里都积累发展出自己统一的原则,使普通法的形成能建立在一个广泛的基础之上。可以说没有令状制,没有广阔的司法领域,普通法是无法形成的,这正是令状制对普通法形成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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