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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思考

  三、立法建议
  新增设的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上具体表述为:
  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袒护黑社会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介绍、教唆、胁迫他人参加黑社会组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以上各罪的,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中,构成其它犯罪的,数罪并罚。
  黑社会组织犯罪既然作为独立的犯罪,必须与其它犯罪区别开来;同时,黑社会组织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还必须与其它类型的共同犯罪区别开来。
  (1)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集团相区别。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集团,虽然与黑社会犯罪组织有相同的特点,都有严密的组织形式,有严格的纪律,有充分的经济实力,都以犯罪为目的,我国刑法对此已有特别的规定,因此不再以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处罚。
  (2)与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进行的其它犯罪相区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不问是否已具体实施其它犯罪。黑社会组织成立的目的就是要进行犯罪活动,如果黑社会分子在参加黑社会组织后又实施了诸如抢劫、贩毒、杀人等其它犯罪活动,应依法分别定罪量刑,不应将这些犯罪作为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从重情节。
  (3)与流氓等非法团伙相区别。流氓非法团伙,也是由众多非法分子组成,他们经常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哥们义气、打架斗殴、小偷小摸、*但其实并不具严密的组织结构,其整体处于无序状态,流动、散漫、时分时合,犯罪活动盲目、缺乏自觉性。其危害程度与黑社会组织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当然,这种流氓非法团伙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不进行处罚教育,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向重大犯罪团伙,乃至黑社会组织演化。事实上,我国现在的黑社会组织大都是这些流氓犯罪团伙转化而来,其过渡形式就是我们称之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4)与普通的犯罪集团相区别。普通的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的犯罪分子,为了实施一个犯罪或连续多次实施同种或同类犯罪,纠合起来,形成有一定分工、有预谋和计划的犯罪组织。其犯罪目的是具体的,或是非法占有财物,或是加害于被害人,并不具有黑社会组织谋取非法政治、经济利益的宏观目的。犯罪集团内部的分工是简单的,是具体犯罪行动的协调,不具有严格的等级关系,而黑社会等级森严、纪律严明。其次,黑社会是一个类似于正常社会的网络,有强大的实力,在国家机器中有保护伞,这是犯罪集团所不具备的。在刑法上,组成或加入普通犯罪集团与实施具体犯罪不能割裂开来,不单独构成犯罪,只作为犯罪的预备行为。而组成或加入黑社会组织本身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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