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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思考

    注:
  〔1〕苏智良、陈丽菲著:《近代上海黑社会研究》前言。
  〔2〕康树华、王岱、冯树梁主编:《犯罪学大辞书》。
  〔3〕《墨西哥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改革方案》曼努埃尔·加兰·希门尼斯为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所撰论文。 
    “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1〕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但一般的观点认为,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最为典型的一种形态。〔2〕黑社会犯罪是一种犯罪现象还是一种犯罪形式或者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至今并未形成人们的共识。我们认为,黑社会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的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
  一、制定惩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之必要性
  有人主张,我国有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解放初期我们就摧毁了黑社会犯罪组织,现在没有出现也不可能出现黑社会组织,因此没有制定有关法律的必要。我们认为,产生这种看法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认定标准过高,他们往往以西方的黑手党、南美的麦德林贩毒集团或我国解放前杜月笙、黄金荣的青红帮组织为蓝本,象这样有雄厚实力、严密组织、祸国殃民的庞大犯罪集团才称得上黑社会组织,而我国没有出现如此大规模的犯罪组织;二是对我国目前犯罪发展态势和犯罪现象的内在发展规律缺乏科学的认识。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是触目惊心的,就团伙犯罪而言,在整个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有的犯罪团伙已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如辽宁的段氏四兄弟集团、黑龙江的乔四集团、江苏的吴家珍集团、山西临汾的买青虎安小根等集团都是初具规模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在今年的“严打”斗争中,司法机关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一大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纷纷落网。据统计,在这次“严打”的集中统一行动中,共破获近700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抓获黑社会人员5000余人。退一步讲,即使现在没有高级形态的黑社会犯罪组织,根据犯罪发展的规律,有组织犯罪必将向规模化的黑社会组织发展。因此,制定惩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等到黑社会犯罪组织破茧成长、纵成大患时再进行打击,为时已晚,我们应吸取意大利惩治黑手党失败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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