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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思考

  2.犯罪主观方面
  黑社会组织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犯罪组织而参加;明知是犯罪的组织而组织、领导;明知是黑社会犯罪组织而介绍、教唆、强迫他人参加;明知是黑社会犯罪组织,而为其提供帮助,对其进行包庇袒护;有关司法人员明知是黑社会组织而不对其查处追究。明知是构成本类罪的前提,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组织,事后退出的,应按参加非法组织有关规定处罚,而不按黑社会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黑社会组织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3.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具有国家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身份的,从重处罚。
  4.犯罪客观方面
  黑社会组织犯罪在客观上具备的特征通常可概括为“等级森严的垂直结构,两三个高位是终身制;接纳成员有限制性或排他性,量力使用,严格选拔;时间上有连续性,不以成员死亡而中断;暴力和行贿是实现目的的公认手段;按高度分工的原则运转,基层单位只通过上一级领导单线联系,……;一贯谋求在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非法活动建立霸权;口头或书面宣布的内部规章,成员必须遵守。”〔4〕
  本类犯罪是举动犯,即只要实施了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组织,发起成立黑社会组织,或在已经存在的黑社会组织中任头目,不管是实质上的还是名义上的;参加黑社会犯罪组织,即明知是黑社会组织而自愿加入,并积极接受黑社会组织分派的任务;介绍、教唆、胁迫他人参加黑社会组织;帮助黑社会组织,即党政司法官员、律师、企业主等,包庇、纵容、袒护黑社会组织,或为黑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地或交通、通讯等其它物质条件,或寻求保护而给黑社会组织资金,或为选举而接受黑社会资助的;负有司法责任没有履行追究黑社会犯罪职责的。
  三、立法建议
  新增设的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上具体表述为:
  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袒护黑社会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介绍、教唆、胁迫他人参加黑社会组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以上各罪的,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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