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思考
刘守芬;王小明
【全文】
“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1〕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但一般的观点认为,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最为典型的一种形态。〔2〕黑社会犯罪是一种犯罪现象还是一种犯罪形式或者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至今并未形成人们的共识。我们认为,黑社会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的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
一、制定惩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之必要性
有人主张,我国有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解放初期我们就摧毁了黑社会犯罪组织,现在没有出现也不可能出现黑社会组织,因此没有制定有关法律的必要。我们认为,产生这种看法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认定标准过高,他们往往以西方的黑手党、南美的麦德林贩毒集团或我国解放前杜月笙、黄金荣的青红帮组织为蓝本,象这样有雄厚实力、严密组织、祸国殃民的庞大犯罪集团才称得上黑社会组织,而我国没有出现如此大规模的犯罪组织;二是对我国目前犯罪发展态势和犯罪现象的内在发展规律缺乏科学的认识。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是触目惊心的,就团伙犯罪而言,在整个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有的犯罪团伙已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如辽宁的段氏四兄弟集团、黑龙江的乔四集团、江苏的吴家珍集团、山西临汾的买青虎安小根等集团都是初具规模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在今年的“严打”斗争中,司法机关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一大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纷纷落网。据统计,在这次“严打”的集中统一行动中,共破获近700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抓获黑社会人员5000余人。退一步讲,即使现在没有高级形态的黑社会犯罪组织,根据犯罪发展的规律,有组织犯罪必将向规模化的黑社会组织发展。因此,制定惩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等到黑社会犯罪组织破茧成长、纵成大患时再进行打击,为时已晚,我们应吸取意大利惩治黑手党失败的教训。
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构成之分析
1.犯罪客体
黑社会组织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主体,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直接威胁国家的稳定。”〔3〕因此
刑法上规定此种犯罪是以黑社会组织的危险性为出发点,这种危险性表现在公众法律安全感的丧失、社会秩序的扰乱。我国之所以把这种有组织犯罪称为黑社会犯罪,就深刻地表明了这种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以
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体犯罪对社会关系某一部分或具体某一成员的权利的侵害。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们心理上造成*组织犯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