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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完善我国涉外投资立法

  反思我国引进外资的政策法律,不符合TRIMS协议规定的各种投资措施主要是:外汇平衡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本地含量或本地成分要求、地区差别优惠、投资行业限制。另外,我国对有关的利用外资法规措施还有内部规定、内部文件之类违反透明度要求的作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已不仅是少数发达国家的主张,实行国民待遇已成为国际经济交往的一种大趋势。面对新的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广大发展中国家也纷纷逐步实行国民待遇。我国应该及时调整外资政策,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否则将既不利于吸引外资,也不符合与国际惯例街接的需要。我国吸引外资立法中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已成为进一步有效利用外资的障碍,这不仅与建立统一、公平、开放、竞争的全国市场的目标相背离,而且也世界贸易协定的新发展不一致,若不及时调整,还将成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大障碍。
    四、逐步实现国民待遇原则维护我国经济利益
  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引进外资的政策法律需作如下的调整:
  1.淡化优惠,改变“超国民待遇”状况。我国引进外商投资已取得比较成熟的经验,当前面临紧迫的任务已不应该是缓解国内资金紧缺和扩大出口创汇。成熟的外资政策应当是侧重于创设一个公平而稳定的投资环境,而不是仅仅靠减免税等优惠待遇吸引外资。所以,要进一步调整外资政策可从淡化优惠,创设公平竞争的环境入手,统一税制,统一政策,统一市场。
  2.减少限制,逐步取消“次国民待遇”。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涉及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的规定,属于TRIMS规定中应予禁止的投资措施,应尽快从有关法律中删除。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从审批制逐步向登记制过渡。对外商投资产业项目领域的某些限制是必要的,但要进一步拓宽外商投资的领域和放宽对外资的限制,要允许外国资本大体上不受限制地进入,要将那些必须严格限制的项目或禁止的项目规定得更科学更合理,缩小到尽量小的范围,并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正在以积极的态度调整外资政策,坚定不移地依照世界贸易协定体系构造我国的涉外投资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实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必然的选择,这是不可动摇的;但是,一国采取什么样的外资政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何种待遇,属于国家的主权。各国在决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时,必须考虑到多种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民族经济的利益、国家安全等等。结合我国的国情,实行国民待遇应贯彻既坚定不移又要循序渐进的原则。
  首先,在迫切需要改善我国外资立法,实行国民待遇的态势下,我们还应看到我国长期以来执行的投资政策的历史必然性,对外政策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发现了问题与不足并不代表对过去的全盘否定,也并不意味着现存的问题与不足可以马上克服。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涉外投资法律制度是以我国对外开放为起点才建立起来的,不可避免地会带有某些旧经济体制的残迹,同时还会显露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还不够健全的痕迹。我国涉外投资立法中与国民待遇等国际惯例不相符合的内容,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清除,单纯地强调加快实行国民待遇的步伐是不切合实际的。非国民待遇的存在与我国的经济体制的现状有密切关系,实现国民待遇的进程与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改革的进程是同步的,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将越来越和国内企业趋于一致。
  其次,鼓励与限制的外资政策有它存在的必然性,不宜立即废止,而应使之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依照法律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予以适当的、合理的限制,是我国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外国投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目标要求的必要手段。这种限制从法律上讲,也符合国家属地主权优越原则,所以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资投入的领域、股权比例、 国国情及国家利益所决定的,这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在特定时期和特定领域,为吸引外资而对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也是当前各国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吸引外国投资的普遍做法。为了引导外资投向,对外商投资分行业、分项目给予特别优惠,向基础工业、制造业、高科技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实行以产业和技术为重点的优惠政策也是我国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所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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