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利于公平竞争,影响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为贯彻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的税收负担原则,国家对这类企业单立税法,单列税种。我国双轨税制条件下的全面优惠政策和其他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导致了不公平竞争,削弱了我国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2.政策不稳定,影响外资进入。我国鼓励与限制并存的外资政策,是为了符合现实的经济条件而制定的。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不断影响鼓励与限制的范围及幅度,外资政策常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外资政策的不稳定,容易使投资者信心不足,影响外资的投入。
3.政策不统一,结构复杂,缺乏透明度。各地为吸引外商,争相给予优惠待遇,不同地区的外商享有的待遇不同。地区外资政策多层次,外商投资者难以把握我国的投资环境,对投资效益难以估计,影响投资决策。
4.优惠政策逐步失去吸引力,限制政策又阻碍外资进入。我国的大市场是对境外投资者最具吸引力的一个因素,这尤其成为以市场寻求型投资为特点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的重要原因。优惠的税收还要受制于国际税收条件,要受到各国税收制度的制约。跨国公司往往以长远利益及占领市场为目标,优惠政策难以左右其投资决策,然而各种限制性政策却可能构成了一道法律屏障影响欧美资本及跨国公司的进入。
给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经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这种事实上有限的国民待遇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是客观经济形势的必然要求。
三、面临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反思及展望
1994年4月,世界贸易协定的签署重新确立了全球多边贸易的体制,使全球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下,作为国际贸易的延伸及发展的国际投资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TRIMS协定,变革并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投资法的内容,已被视为全球具有最广泛影响的国际投资法典。
由于国民待遇是世界贸易协定奉行的基本原则,TRIMS协议将国民待遇原则严格地贯穿于投资领域之中,并在附件中列举了违反国民待遇的投资措施,作为“引起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措施而予以禁止。
TRIMS协议有关的内容大致有:
1.实行国民待遇与对数量限制的取消。协议要求各缔约方适用世界贸易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禁止投资的东道国“本地含量或本地成份”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而不管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还是鼓励性的。
2.例外条款。TRIMS协议规定,世界贸易协定项下的所有例外条款都适用于该协议。诸如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数量限制,边境贸易的优惠、幼稚工业的建立与发展、国家政治稳定与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需要等各种例外措施都可以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
3.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问题。TRIMS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按总协定的要求,暂时地背离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条款的要求,但是在背离过程中不得违反总协定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及透明度的规定。
4.透明度问题。协议要求缔约各方按照总协定要求,公布一切投资政策、法规及作法,并履行总协定项下有关的通知、协商、争端处理和监督等。
TRIMS协议处处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一国对于来自其他缔约国的直接投资的待遇与其给予本国的同类投资的待遇相同。具体地说,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者与其国内其他企业在税收、销售、运输、购买、分配、经营等方面应该同等待遇,保证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
尽管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及我国签订的一些双边协定中规定或承诺了在投资领域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但由于法律与政策的导向,形成了事实上对国民待遇的某些背离。
我国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参加方又面临着积极争取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因此,我国应按世界贸易协定与TRIM协议的规定,来规范我国投资立法,以融入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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