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国民待遇是赋予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的一项制度,但随着以后国际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这一制度的内涵有了较大丰富,适用范围更是突破了原来的民事权利的范畴,而引伸到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这种突破在国际投资领域中最为显著,并形成了国际投资法中的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原则。
外商投资国民待遇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投资领域的表现。依照这一原则,东道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待遇应相同于本国的同类投资待遇,也就是说,对与外国投资利益相关的诸如税收、销售市场、经营管理、外汇以及争议解决、救济等方面,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国民待遇提供了确切的、可比照的待遇标准,并使外国人与本国人在同等的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益。这一原则的这些特点,使得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以全球市场为战略目标的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时,总是竭力以取得该待遇为投资的前提条件。
国民待遇与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实行国民待遇不仅对外商投资者来说是有利的,对于资本输入国也是有利的。市场经济以效益为前提,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以追求效益为驱动力,又以获得效益为目标。而吸引外资在本国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资本输出到他国直接投资,都可以成为获得经济效益的手段,直接投资已成为各国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国民待遇深受外商投资者的欢迎,因此它不仅为东道国吸引了大量的外资,带来了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带来经济效益;而且也为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国民待遇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获得经济效益而提供了良机。
国民待遇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也是相一致的。平等竞争原则强调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不论是国内主体还是外国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市场竞争中,平等原则还意味着市场对所有主体都是平等开放的,不论主体的经济性质、形式如何,也不论主体的国籍如何,在市场经济中,一律平等,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参加竞争。
发达国家对外国投资者一般都给予国民待遇,实行全国统一的开放式中性外资政策,但在国内立法中对外资企业的设立,尤其是对特定经济部门领域的投资也加以一定的引导,予以一定的限制。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在经济、技术实力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给予外国投资者完全的国民待遇,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抑内扬外”,对发展民族经济不利,所以一般发展中国家对国民待遇持一定的保留态度。
在讨论国民待遇的平等原则时有两点是要加以注意的。
首先,国民待遇的法律涵义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授与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方面以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使外国主体与本国主体权利平等。但是,这种平等是相对的平等而不是绝对的平等。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出于政治、经济的考虑都不可能允许外国主体和本国主体在权利上绝对平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外国主体只能在某些方面和某些领域可能享有国民待遇。一定的限制并不与国民待遇原则相悖,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追求某种形式上的绝对平等,而是以实质上的平等竞争为目的。
其次,一国给予外国主体何种待遇是任何主权国家的主权。只要不存在歧视,就不存在国家责任问题。如出于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实施某种限制是完全正当的,并不构成歧视性待遇。因此,实行国民待遇是国际惯例;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同样是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制度适用的国际惯例。
对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的限制是个相当杂的问题。限制的范围及程度往往由各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制定政策的侧重点则是本国经济的发展目标。在发达国家,推行的是自由化的市场经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同时它们既是从事海外投资的跨国公司的资本输出国,又是引进投资的另国跨国公司的资本输入国,因此,大凡经济发达国家往往主张“无限制的国民待遇”。但即使如此,出于对国家安全与国计民生的考虑,对外资的引进也有所限制。发达国家禁止或限制外资的领域往往集中在公用事业、交通、能源、银行、国防工业、原子能工业等等。而发展中国家禁止或限制外资的领域则往往集中在公用事业、航空、运输、电讯、国防、内外贸、金融、保险等行业。此外,这种限制还可能包括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和监督、雇佣限制、投资期限与本地成份要求等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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