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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完善我国涉外投资立法

  1.实行国民待遇与对数量限制的取消。协议要求各缔约方适用世界贸易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禁止投资的东道国“本地含量或本地成份”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而不管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还是鼓励性的。
  2.例外条款。TRIMS协议规定,世界贸易协定项下的所有例外条款都适用于该协议。诸如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数量限制,边境贸易的优惠、幼稚工业的建立与发展、国家政治稳定与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需要等各种例外措施都可以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
  3.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问题。TRIMS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按总协定的要求,暂时地背离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条款的要求,但是在背离过程中不得违反总协定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及透明度的规定。
  4.透明度问题。协议要求缔约各方按照总协定要求,公布一切投资政策、法规及作法,并履行总协定项下有关的通知、协商、争端处理和监督等。
  TRIMS协议处处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一国对于来自其他缔约国的直接投资的待遇与其给予本国的同类投资的待遇相同。具体地说,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者与其国内其他企业在税收、销售、运输、购买、分配、经营等方面应该同等待遇,保证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
  尽管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及我国签订的一些双边协定中规定或承诺了在投资领域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但由于法律与政策的导向,形成了事实上对国民待遇的某些背离。
  我国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参加方又面临着积极争取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因此,我国应按世界贸易协定与TRIMS协议的规定,来规范我国投资立法,以融入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反思我国引进外资的政策法律,不符合TRIMS协议规定的各种投资措施主要是:外汇平衡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本地含量或本地成分要求、地区差别优惠、投资行业限制。另外,我国对有关的利用外资法规措施还有内部规定、内部文件之类违反透明度要求的作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已不仅是少数发达国家的主张,实行国民待遇已成为国际经济交往的一种大趋势。面对新的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广大发展中国家也纷纷逐步实行国民待遇。我国应该及时调整外资政策,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否则将既不利于吸引外资,也不符合与国际惯例街接的需要。我国吸引外资立法中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已成为进一步有效利用外资的障碍,这不仅与建立统一、公平、开放、竞争的全国市场的目标相背离,而且也世界贸易协定的新发展不一致,若不及时调整,还将成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大障碍。
    四、逐步实现国民待遇原则维护我国经济利益
  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引进外资的政策法律需作如下的调整:
  1.淡化优惠,改变“超国民待遇”状况。我国引进外商投资已取得比较成熟的经验,当前面临紧迫的任务已不应该是缓解国内资金紧缺和扩大出口创汇。成熟的外资政策应当是侧重于创设一个公平而稳定的投资环境,而不是仅仅靠减免税等优惠待遇吸引外资。所以,要进一步调整外资政策可从淡化优惠,创设公平竞争的环境入手,统一税制,统一政策,统一市场。
  2.减少限制,逐步取消“次国民待遇”。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涉及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的规定,属于TRIMS规定中应予禁止的投资措施,应尽快从有关法律中删除。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从审批制逐步向登记制过渡。对外商投资产业项目领域的某些限制是必要的,但要进一步拓宽外商投资的领域和放宽对外资的限制,要允许外国资本大体上不受限制地进入,要将那些必须严格限制的项目或禁止的项目规定得更科学更合理,缩小到尽量小的范围,并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正在以积极的态度调整外资政策,坚定不移地依照世界贸易协定体系构造我国的涉外投资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实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必然的选择,这是不可动摇的;但是,一国采取什么样的外资政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何种待遇,属于国家的主权。各国在决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时,必须考虑到多种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民族经济的利益、国家安全等等。结合我国的国情,实行国民待遇应贯彻既坚定不移又要循序渐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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